近幾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僅數量大幅度增長,而且新類型案件也不斷增多,案件審理中大量涉及復雜性、綜合性、專業性的問題,需要通過法院調查取證并進行專門鑒定來解決。有鑒于此,筆者就民事案件司法鑒定情況作一分析。

一、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幾種情形

1.在侵權類民事糾紛中一方當事人對工傷、醫療事故、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等申請鑒定。 

2.在房屋買賣、裝修等民事糾紛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因房屋質量、裝修價值、房屋價值減損、房屋設計是否符合設計規范等事由,向法院申請鑒定。

3.在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雙方對產品(商品)如機器、設備、電子產品的標準、質量等有異議,一方或雙方申請鑒定。

4.建設工程或其它工程施工合同中,雙方對工程造價、工程量(如土方量、工程施工總量)、工程款以及工程質量、建筑施工材料等發生爭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上述中的一個或幾個問題申請鑒定。

5.申請鑒定公章真偽。一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具的合同、信函、文件、票據等證據中所加蓋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真偽進行鑒定。

6.申請筆跡鑒定。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出具的相關人員簽發的文件、信函或其他證明文件中的簽字提出異議,要求對證據材料上的簽字人筆跡進行真偽鑒定。

二、現行民事案件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1、一些當事人利用申請鑒定拖延訴訟時間。當事人申請鑒定一般是善意的,即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提出。但也有一部分人是惡意的,即在爭議的事實較為清楚、證據較為充分,一方當事人(通常是被告)濫用法律所賦予的訴訟權利,通過提出鑒定申請,達到拖延訴訟時間的目的,造成實際不能履行或延緩履行的法律后果,以此增大對方的訴訟成本,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對法院來說,當事人惡意申請鑒定的行為,一方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拖延了案件審結時間,客觀上浪費了訴訟資源,增加了訴訟成本。

2、法官對申請鑒定的處理方式不夠效率。承辦法官依法接受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鑒定申請后,會責令當事人限期提交相關鑒定材料,并移送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安排鑒定。但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開始,報告送達給雙方當事人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因此,有些法官遇到案件有鑒定申請時,常常不會急于結案,這就在客觀上拖延了案件的審結時間,并且成為當前影響民事案件及時審結的重要因素。同時,當事人選定的鑒定機構不一樣,鑒定周期也會不一樣,有時同類案件的審結時間往往會相差甚遠。

3、尚未形成鑒定制度的立法體系。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法規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標準、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只有三大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證據規則對司法鑒定的操作規范作了簡單的規定,尚未形成系統而完整的法律規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定程度上對各自為政的司法鑒定機構起到了規范作用,但實踐中司法鑒定無序混亂的局面依然存在,鑒定結論的公信力度受到廣泛的質疑。

4、尚未形成對鑒定結論的質證采信制度。目前鑒定人不愿出庭質證是一個普遍現象,有的鑒定人甚至以不出庭作為接受鑒定的條件。因鑒定結論未經充分質證,法官便無從判斷鑒定依據的事實是否可靠,鑒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學,進而不能有效發現鑒定中存在的問題,而只能憑借自己的經驗和直覺進行取舍。此外,由于鑒定過程、手段等無須在庭審上充分公開,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當事人特別是鑒定結論對其不利的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懷疑。

5、尚未形成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監督機制。目前的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對故意錯誤鑒定或作出明顯錯誤鑒定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進行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的權利。這種只享受權利不承擔責任的鑒定機制容易孳生鑒定腐敗,影響鑒定的公正和效率。

三、對完善民事案件鑒定制度的設想

1、盡快從立法上完善我國的鑒定制度,制定專門的司法鑒定法律法規。司法鑒定領域中存在的問題需要規范和解決的不少,但最根本的途徑是通過立法來規范,對鑒定機構的準入制度、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做到“依法治鑒”。建議立法機關盡早把制定專門的鑒定法律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2、嚴格啟動復核或重新鑒定程序。司法鑒定的啟動權限專屬于人民法院。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否啟動重新鑒定程序,還是由法院說了算。法官應當對鑒定或重新鑒定申請要求進行審查,特別要聽取技術法官意見。不要隨意地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有些法院的法官既沒有專業技術知識,又不向專業技術法官咨詢,簡單地同意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這樣做,既放棄了對鑒定結論的審核,又拖延審限,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不該重新鑒定的就不應啟動鑒定程序”要作為審判要求加以明確。

3、建立并完善委托鑒定效率指標體系。加強委托鑒定的流程管理,一是要明確規定委托鑒定督辦人辦理委托案件的管理時限。即明確委托案件的立案至鑒定時間和鑒定機構結案后至返回審判這兩個階段的工作時限。二是要明確規定鑒定階段的工作時限。在流程管理中明確以上三個階段的時限,必將增強委托案件督辦人和鑒定機構的工作時效觀念,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建立并完善委托鑒定效率指標體系的基礎上,逐步將委托鑒定案件的流程管理納入人民法院審判效率指標體系的總體框架之中。

4、創立完善的鑒定人資格制度。現行法律對鑒定人應具備何種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從鑒定工作的實際要求出發,建立鑒定人資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為了提高鑒定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鑒定結論的準確性、科學性,建議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對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考核認證,建立全國統一的有權威性的對鑒定人員資格審核、批準和授予的機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證書考試、考核制度、鑒定人執法許可和注冊登記制度。

5、建立鑒定人出庭制度。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律中均有明確規定。在我國,目前對證人不出庭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對鑒定人亦然。實行鑒定人出庭制度,對于規范制約鑒定工作,提高鑒定質量水平和公信力,增加庭審透明度,維護司法公正均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于重復鑒定的解決也有好處,法官面對眾多的鑒定結論不會感到無所適從。庭審上的辯論和質詢會使法官兼聽則明,有助于案件的公正解決。

6、建立完善鑒定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因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錯誤鑒定致案件錯誤判決,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追究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同時應當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格明確予以取消剝奪,只有建立這樣一種制度,才能有效保證司法鑒定的公正公信,從而確保司法的公正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