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劉某(女)與季某(男)在如東縣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季小小(化名)隨季某生活。自劉某、季某離婚至今,婚生女季小小一直隨季某生活。現劉某以婚生女自愿隨其生活,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如東法院經審理查明,季小小年滿14周歲,初中一年級在讀,庭審中經征求其本人意見,表示其為女孩且正值青春期,要求隨母親劉某共同生活。劉某主觀意愿愿意撫養女兒,且亦有撫養條件。法院判決,季小小于本判決生效后變更為隨劉某共同生活,季某每月給付相應撫育費,并享有探望季小小的權利,劉某負有協助義務。

法官說法:確定子女在父母離婚后與哪一方共同生活,應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主要原則。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子女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雙方共同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