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如皋法院對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公開宣判,車主吳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駕駛員鄭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2500元。

2020年12月1日,白天一起垂釣的吳某與鄭某,當晚飯桌上把酒言歡,推杯換盞間一瓶白酒已然下肚。酒足飯飽,二人仍覺意猶未盡,相約去洗浴中心泡澡。因要先送鄭某妻子回家,考慮到不熟悉路線,車主吳某將自己的小型轎車和車鑰匙交付給鄭某,由鄭某駕車。后與被害人盧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事故,致盧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檢測,鄭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46.2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吳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盧某就民事賠償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履行,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主吳某明知鄭某飲酒,仍然將車交由鄭某駕駛,其自身雖未駕車,但其交付汽車和車鑰匙的行為已然為鄭某的醉酒駕駛客觀上提供了幫助,系鄭某危險駕駛的共犯。綜合二人坦白、認罪認罰、退賠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該罪的主體不僅適用于機動車駕駛員。如果車主或相關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然將車交由其駕駛或者教唆、指使其駕駛,只要駕駛員達到醉駕的標準,相關人員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