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幾年來,大豐市法院受理的企業追償貨款糾紛案件曾上升趨勢,今年與去年相比上升了2.8%,主要原因有部分企業老板,因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有時主張權利的時間超過了訴訟時效而痛失勝訴權,從而使法定之債轉為自然之債,失去了法律的強制性保護,有的經濟損失幾萬,多的則數十萬元。

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期間,簡稱時效,是保障權利人運用訴訟程序實現其清求權利的時間效力。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的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便喪失了請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盡管權利人的債要以不因時效期間的屆滿而消失,卻失去了法律的強制性保護。也就是說,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雖然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但其僅有訴權而喪失了勝訴權,使其法定之債轉為自然之債。

由于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一般債務糾紛不適用長期時效,有個別債務人將普通訴訟時效當做其“合法”逃避債務的保護傘,導致企業追償糾紛增多,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長期避而不見,使得債權人無法向其表明權利主張,如果發生訴訟,反而責怪債權人未曾主張過權利,導致訴訟時效因而曾中斷而屆滿。這樣的情況,敗訴苦果必然導致由債權人吞咽。

二是僅以口頭方式作出履行義務的表示,同時卻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背棄諾言。假若權利人難以忍受曠日持久的推諉而起訴,便矢口否認以往多次做過承諾的事實,以債務糾紛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三是本人不露面,雇用他人同債權人虛與周旋,并盡易拖延時間。一是對簿公堂,則反訴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致使債權主張超過訴訟時效,這樣,也是以在訴訟中將債權人置于不利地位。

從該院審理的數起案件中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的原因雖不能排除是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造成的,但也有其自身怠于行使司法保護請求權而喪失訴訟時效能力。因此,為避免企業債權因時效問題而失去法律保護,筆者認為企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對策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是提高對訴訟時效重要性的認識。如果認識上存在誤區,則主觀上會怠于行使司法保護請求權。保全債權的訴訟時效是保全資產的前提和基礎,一旦喪失訴訟時效,債權人則因喪失了勝訴權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二是定期清理債權債務。由專門的人員負責催收到期債權,在催討過程中應特別注意收集和保存催收的證據,如電報、傳真的底稿、郵寄函件中的回執、電話錄音、雙方往來信函、還款協議、還款承諾等,避免錯失時效。

三是加強同司法機關的溝通,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及時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來保護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