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律精神王國與現實王國的守望者
發布時間:2012-11-22 瀏覽次數:1210
1910年,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的《法學導論》第一次問世時,他在前言中寫道,他寫此書的意圖在于:他所寫的這本書,恰恰是過去他本人作為一個未來法律工作者喜歡讀但又沒有的書,即人們有理由期待的一部導論:一部法律科學的理論。然而作者卻是以一種如此自謙的手法寫成,從而使其讀者,尤其是年輕讀者,一點都不會感到他所面對的是“理論”。
我喜歡這本書的敘述風格,它將實證分析巧妙地構置于十二個法理學命題中,不僅有思考的深度,也使理論闡述和實踐話語完美地結合起來,讓人讀后既感到有即時的收獲,又有舒展思索空間的余地。
上個世紀初葉,當大多數法哲學家和法律理論家醉心于形式上的理論,并為之津津樂道時,拉德布魯赫卻是最先發展了法哲學實質內容的法哲學家之一。雖身處世界思想淵藪之都德意志,拉德布魯赫同樣也面對東亞的法律思想,其所探討的問題是中國、朝鮮、日本等寄托的所謂信仰,所謂的“事物本質(Natur der Sache)”的思想形式,它在某種程度上是人們在中國哲學中以“禮”而予以闡述的思想。
拉德布魯赫在書中提出:在法律領域中,一個人的義務總是以他人的權利為緣由。權利概念,而不是義務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點。事實表明,法律秩序意義上的法權乃源于合理性意義的法權,而不應是從品德上予以理解的義務,雖然必須作為法律義務加以指明。道德不需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為它不需要任何超個人的那類法則。道德爭議的完成并不在人與人之間,而是在欲望與良知之間靜默的對話中,在我們那卑俗的和較好的自我之間,在我們胸懷中的創造物與創造者之間。“在道德中,每個人都像沙漠中的基督一樣,單獨地與自我處于孤寂之中,只是服從于自己良知的法律和法官”。
事實上,如果不考慮內容的公正,現今每一項法律都以其純粹存在而實現著道德上的目的:在此目的中,它給彼此沖突的法律觀設置了一種結局,即制造了法律安全。而一個道德約束的基礎就憑此認識而無一例外地給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如果這種效力并不產生于法律規則內容上的不公正,那么任何情況下它都可以通過法律安全的作用為其存在獲取依據。當然,這不過表明,并非只有公正才是一種道德價值,合法性亦然,即使是就一項不公正的法律而言。當然,公正是法律的雙重重要使命,但首先是法律安全,即安寧。
在司法實踐中,諸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對自身的社會功能認識不足。拉德布魯赫意味深長地提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國進入現實王國控制社會生活關系的大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臨塵世。”立法者將法律規范作為達到目的的工具——對法官而言法律規范則是目的本身,而且,在法官那里降臨塵世的法律還不能受到異物的侵入:為使法官絕對服從法律,法律將法官從所有國家權力影響中解脫出來。司法的任務是通過其判決確定是非曲直,判決為一種“認識”,不容許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預。
法官不得作為立法者,他不僅不可以撤銷現行的法律,更不能針對現行法律創制新法律,換言之,他的職責只是適用現行法律。誰在起草法律時就能夠避免與某個無法估計的、已生效的法規相抵觸?誰又可能完全預見全部的構成事實,它們藏身于無盡多變的生活海洋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沖上沙灘?縱然,我們曾相信法官擁有神力,可以無需自身創造性補充而從立法人充滿漏洞、不明確和矛盾的條文中,找到處理所有案件的清楚的、無可爭議的裁決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但法官作為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使者,其本身對司法審判的超常責任卻是亙古不渝的。
今天有相當一部分人對司法不再信任,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種不信任往往起源于一個個極小的司法瑕疵,故而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司法信任危機”在一定程度上亦有其合理性——即使對那些懷疑司法危機合理性的人來說,這種在此程度上所存在的事實也并非僅僅是痛心疾首地予以抵制觸的理由,而且還應是嚴肅思考和自我反省的動力。因為司法向來以與民眾的信賴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在客觀性與可撤銷性方面的價值觀,決不能與司法的信任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