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許文友與王凌生開的服飾公司素有經濟往來,且委托王凌生為其加工各種服飾并承租他的廠房。誰知道雙方卻在搬運一臺繡花機時,因一張對帳單而翻了臉,并鬧上法庭。11月16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被告許文友應支付王凌生加工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2005年7月30日,原、被告就服裝的加工費、房租等進行了對賬、結算,王凌生在結算單的左下方寫明:“2005、7、30日結、收許文友共計貳萬元正,8月10日之前搬運機器,不收任何延時費用。”在該結算單的右上方,許文友寫明:“8月10日前有許文友搬繡花機時,付王凌生2萬元正。”因許文友在搬運繡花機時未同時付款,王凌生遂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加工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法庭上許文友辯稱:“我是結欠過原告加工費20000元,但我已將錢還給了原告,王凌生在結算單左下方書寫的‘2005、7、30日結、收許文友共計貳萬元正’ 就是原告寫給我的收條,也就是我的付款憑證”。

而王凌生則認為,該行字的意思是至2005年7月30日雙方結賬時,他尚需收取許文友價款共計貳萬元。該張書證只是雙方的結算憑證,而不是收條。

那么,該張書證的性質應如何認定?究竟是雙方的結算憑證,還是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條?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憑證的字面意思上很難斷定該憑證的性質。但按被告許文友的解釋,將此結算單理解為是原告寫給他的收款憑證。但通常收款人在收款過后,應將寫有收到錢款的結算單交給付款人保存,即該結算單應由被告許文友本人持有,而現在結算單卻在原告王凌生手中,這顯然有悖常理。據此可以認定,該張結算單是雙方對賬后的結算憑證,而不是收到還款后出具的收條,許文友認為其已歸還了王凌生錢款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