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告大谷傳媒為其所有的越野車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大谷傳媒司機王某駕駛該越野車意外陷落在沙灘中,后因海水漲潮,車輛被淹受損。事故發生后,大谷傳媒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為理由拒絕賠付。為此,大谷傳媒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近日,江蘇省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因保險條款中對保險范圍進行了明確列舉,不包括因海水淹沒造成的車輛損失,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大谷傳媒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不計免賠”并非無條件賠償

庭審中,大谷傳媒代理人稱:“既然投了不計免賠,按照字面含義來理解,只要不存在拒賠事項,保險公司就應理賠。同時,雖然沒有證據,但是我們是沒收到保險條款的,對保險條款的內容完全不清楚,對方沒有盡到提示告知義務。”

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辯稱:“車損險是主保險,不計免賠率是附加險。在車損險的保險條款中明確列舉了保險責任范圍,浸泡海水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本案中,我方沒有以免責條款抗辯,提示告知義務與本案無關。”

海水淹沒超出主險責任范圍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車輛遭海水淹沒造成損失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含碰撞、火災、洪水等七種負責賠償的情形,涉案車輛事故原因認定為“海水淹沒”,并不屬于原告所提出的保險條款約定責任范圍中的“洪水”。

承辦法官進一步指出:“保險公司必須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說明后,免責條款才生效,但是其余條款如保險責任范圍條款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后即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保險條款中對于保險范圍進行了明確列舉,不包括因海水淹沒造成的車輛損失,故大谷傳媒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官連線:

不計免賠險賠償有責任范圍,作為一種附加險,需要以投保的“主險”為投保前提條件,不能單獨進行投保。保險責任范圍與免責條款并非同等關系,事故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才需要審查是否屬于免責范圍以及相關免責條款的效力。在締結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條款內容進行提示、說明,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保險責任范圍條款也應盡合理注意義務,并對保險單中的責任范圍加以謹慎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