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對公司股東的知情權作出了重要修改和充實,完善和規范了對公司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程序。日前溧水法院對新《公司法》頒布以來受理的首例股東知情權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沈盟的訴訟請求。

2005年1月,沈盟與石志強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了南京聚星娛樂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娛樂KTV,石志強占有絕大多數股份。在公司首次股東會上,選舉石志強為公司的執行董事,沈盟為監事,同年5月,沈盟委托妻子到公司參與經營管理。在公司的管理和發展過程中,兩名股東多次發生矛盾,相互間關系逐漸惡化。由于認為石志強以權謀私,不會管理,造成聚星公司虧損,且無故拒絕自己查閱公司賬簿,沈盟于2006年8月8日向溧水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自己提供歷年財務報表、歷年銀行往來帳、現金日記賬、材料進出證明、年檢報告、歷年稅務局核定報表和公司合同等以供查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聚星公司辯稱:1、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公司成立后,原告或其妻子一直參與公司經營,原告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是知道的,公司曾兩次書面通知原告要求其參加股東會,但其均沒有參加;2、被告從未拒絕原告合法進行查閱公司財務賬簿的要求,有一次原告的妻子要求將公司賬簿帶回家看,因為公司認為這種查閱方式并不合法,且其目的不正當,所以拒絕了;3、原告要求查閱的歷年財務表、歷年銀行往來帳、年檢報告、歷年稅務局核定報表等,被告都沒有,所以沒有辦法提供給原告查閱,而公司合同,原告本身已有一份。綜上,被告聚星公司認為原告股東沈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溧水法院受理本案后,對這種涉及公司股東權益的新類型案件非常重視。為妥善保護和平衡公司與中小股東的合法權利,8月25日,合議庭法官專門召集原、被告雙方進行協商,并要求被告提供公司財務賬簿交由原告進行查閱。當日,原告查閱了公司提供的自2004年12月起至2005年7月間的傳票(原始憑證)及現金日記賬。但由于原告仍然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查閱公司賬簿和現金日記賬,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聚星公司已經提供給原告查閱。原告堅持認為聚星公司還要提供歷年財務表、歷年銀行往來帳、年檢報告等,由于被告認為公司并無上述材料,而原告對此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上述材料而拒不提供給原告查閱,故原告繼續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已無法律和事實上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