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個人的成長道路上,或多或少地有過惡小而為之的經歷,但當惡小為之成為經常時,將會帶來終生的遺憾。記得宋代張詠中舉后,任崇陽縣令,到位不久,巡查衙門錢庫,發現管理錢庫的小吏回家時把一枚小錢放在帽子邊縫里。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見小吏每天如此。有一天,正當小吏故伎重演時,張詠把它抓住,以盜竊國庫的重罪拘押起來,打入死牢,小吏認為僅拿一枚小錢又沒有殺人放火,判死刑實不應該,于是高喊冤枉,張詠提筆寫了16個字的判詞:“一日一錢,千日千錢,繩鋸木斷,水滴石穿。”

當前,我們正在加快依法治國的進程,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理應擔當起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履行好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神圣職責,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應該說,絕大多數法官的思想境界是高的,能夠潔身自好,用好手中的權利。但不排除極少數法官受金錢至上思想的侵襲,不該吃的吃了,不該拿的拿了,不該去的地方去了,由剛開始的小打小鬧、偷偷摸摸,到后來的大肆掠財、明目仗膽,直至個人的人生底線徹底失守,最終成為人民的罪人。從近期個別法院暴露出的個別審判人員違法違紀問題,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他們往往從小開始,總認為每次都是那么一點點,沒什么大不了的,其實殊不知,對于一個從事法律職業的專業人員來說,豈不是自欺欺人。“惡小勿為”應成為我們每一名法律工作者的人生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