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砸車也不撬鎖,只是拉拉車門,這種盜竊方法,看似毫無技術含量全憑運氣,但很多粗心車主還是會給小偷留下可乘之機。近日,惠山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盜竊案,無業青年韓某通過“拉車門”盜竊的方式,偷得他人物品價值11000余元。

今年3月初,韓某從老家來錫,準備打工謀生,但由于文化程度低又不肯吃苦,所以遲遲未找到工作。心灰意冷的韓某決定返回老家,但身上已經沒錢了。于是,他動起了“偷東西湊路費”的歪心思。

3月底的一天,韓某閑逛到某小區時,看到圍墻外停了一輛面包車,抱著試一試的心態,韓某上前拉了拉車門,發現車門竟然沒鎖,于是他立即鉆入車內翻找起來。但翻了半天,韓某只找到了車輛的行駛證、一張身份證復印件,還有一張發票,并沒找到其他財物。“我當時就想,這些東西總有用的,我就拿著走了。”

由于沒有偷到錢,韓某繼續尋找“目標”。走了沒多久,韓某發現路邊的水果店門口停了一輛廂式貨車,就準備偷這輛車里的東西。韓某拉了車門,發現沒鎖,車鑰匙竟然還插在車上,貨車里面裝滿了西瓜、蘋果、橙子等各種水果。確認四下無人后,韓某跳上車,不費吹灰之力就把車開走了。

第二天,丟車的水果店店主向警方報案,公安機關很快抓獲了韓某。經事后確認,被竊的廂式貨車內有平板推車1輛、甘蔗4捆、西瓜4箱、碭山梨7箱、山竹1箱、橙子3箱,價值共計人民幣11863.4元。案破后,涉案廂式貨車1輛、平板推車1輛及部分水果已追退。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韓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后語】提高防范意識 勿將車廂當“保險箱”

近年來,隨著私家車數量日益增加,盜竊車內財物的犯罪也日趨多發,不少車主缺乏自我防范意識,給了小偷可乘之機。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在停放車輛時,一定要將安全放在首位,不要為了節省停車費,將車輛停在無人看管的偏僻位置,而是要選擇有專人看管的,或是有監控的停車場所。在下車時,一定要確認車輛已經上鎖,車窗已經關上,更不要將車鑰匙遺留在車上。此外,車廂不是“保險箱”,切勿將大額現金、手機、皮包、相關證件等貴重物品放置在車內,以免遭受損失。發現車內物品被盜后,要第一時間報警,并保護好案發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