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間能否準許原告撤訴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6-11-13 瀏覽次數:3308
一、問題的提出
一案中,被告在法定的15日答辯期內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認為管轄權異議成立,為此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應否準許原告撤訴呢?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準許原告撤訴。理由為: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在起訴后到宣判前,都有權申請撤訴。只要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是惡意訴訟,當事人就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是因案而起,是建立在原告起訴的基礎上。既然原告已撤訴,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已無必要,如再行審查,是多此一舉。在被告剛剛提出管轄權異議到一審法院作出裁定前,審理權仍歸受訴法院,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準許撤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轄權異議提出后,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成立與否的裁定生效前,有權管轄的法院尚未確定,最終未必由受訴法院進行管轄審理,因此受訴法院的審理權是待定的。而裁定準許撤訴與否,是審理權的一部分,當然受訴法院暫時無權對原告的撤訴申請作出準許與否的裁定。
二、相關理由分析
管轄權異議期間原告撤訴應否準許這個問題,法律上確無明確規定,應該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進行法理分析。管轄權異議成立與否屬于程序審查的范疇。從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是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的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就應當隨即進行認真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在15日的期限內,分別作出移送管轄(審理)或者駁回異議的書面裁定。也就是說,審理期間一旦當事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法院就啟動了對該異議成立與否進行審查的程序,對案件實體上的審理應該先行“中止”(并非案件本身中止審理)。此時,法院首先要解決的是管轄審理權的問題,其后談能否自由處分訴權才有意義。
申請撤訴確實是當事人對其訴權的自由處分,但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說,須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才能得以準許,而并非是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一律準許。一般情況下,只要無規避法律、無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現,法院原則上都應裁定準許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但原告的撤訴發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轄異議的特殊情況下,涉及到審判權的歸屬問題。而法院對原告撤訴申請的審查確認,既是對原告訴訟的程序審查,也可能涉及對原告訴訟的實體審查。裁定準許撤訴是審查以后的實體處理結果。撤訴與判決、調解一樣,都是案件審結的一種方式。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實際是對案件進行實體結果上的審理。但一旦當事人依法提起管轄權異議,在異議期間,受訴法院是無實體審判權的,因此無特定情形時,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
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最終不由受訴法院決定。其不能以原告已提出撤訴便想當然地認為管轄異議自動失效或不成立,再無須進行審查,案件已經可以結案,并可制作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如果不顧及審判權歸屬問題,受訴法院自主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一旦最終確定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但案件已因該裁定而結束,必將造成難以解決的矛盾。而以被告已經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理由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這種做法也是簡單的,不恰當的。既沒有考慮到審判權的歸屬問題,也忽視了萬一案件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時,該準許撤訴的裁定對受移送法院的約束力問題。
三、該問題的解決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的,法院原則上不予審查。只應當按照正常的程序依法對被告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并按裁定處理。但筆者同時認為這個問題屬于實踐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在現行法律對此問題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考慮到審判實際的復雜多樣,應從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的角度出發,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根據不同情況作區別處理:
(1)法院接到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后,尚未作出駁回或移送裁定的,或雖作出裁定但未送達雙方的,或雖送達雙方而雙方未提出上訴的。如查明原告確無蓄意規避法律的情形,或案件本身無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而被告又同意原告在受訴法院撤回起訴的,可變通考慮在被告向法院撤回其管轄權異議后,作出準許原告撤回起訴的裁定,而法院可根據情況將相關經過、原因記錄在卷。
(2)如果受訴法院作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未上訴,受訴法院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該院不能再作出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而應將原告的撤訴申請移送他院審理或告知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請撤訴。
(3)如果被告已對一審法院駁回其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在此期間原告向一審法院申請撤訴的,原則上一審法院無權變通考慮是否由被告撤回上訴后再裁定準許原告撤訴,而應將上訴狀和撤訴申請一并歸卷,連卷提交二審法院,等待二審裁定確定有審理權的法院。二審的處理可能有三種結果:一是被告主動撤回對一審裁定的上訴,或因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二審按撤回上訴處理;二是二審維持一審的裁定;三是二審推翻一審裁定,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根據二審裁定,一審法院或制作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或依二審裁定將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案件移送后,有管轄權的法院再對原告的撤訴申請作出準許與否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