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群:構建和諧社會 服務港城發展
作者:范群 發布時間:2006-11-10 瀏覽次數:4533
和諧社會從司法的角度來講,應當是社會穩定、長治久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共同進步。在這樣一種權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糾紛可訴求,人民安居樂業的社會,司法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又是維護和諧社會的防火墻。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就是不斷拓寬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途徑,提升司法服務的效果,保障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要加大對毒品犯罪、賭博犯罪以及網絡犯罪的懲處力度,凈化社會環境。要依法嚴懲金融、財稅、證券、期貨等事關國家經濟安全的嚴重犯罪,非法集資等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經濟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識產權與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國有企業改制之機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保障經濟健康發展。要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要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護,嚴把案件審判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不斷提高刑事案件審判能力,切實實現“有罪推定”向“無罪推定”的轉變,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司法追究。要貫徹“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設好“青少年維權崗”,做好緩刑犯、刑釋人員回訪、幫教工作,全力幫助他們樹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降低重新犯罪率。
2、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優良發展環境。構建和諧社會,要努力營造一個安定和睦,公平有序,誠實守信,充滿活力的發展環境。依法調整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能。要牢牢立足于保護各類平等主體,協調社會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在審判中要貫徹主體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則,做到不偏不倚,平等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對待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重視保護私有財產權及其收益,鼓勵社會財富創造。要按照公平、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調整和規范民商事活動,維護民商事關系的平等性,樹立民事行為的誠信觀念。發揮調節、疏導職能,積極鼓勵符合市場規律的經濟流轉,依法制裁各種欺詐、惡意串通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為市場體系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維護市場統一,降低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要運用法律手段,積極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生態建設,打造和諧社會的環境支撐。要依法及時審理買賣、借款、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等案件,促使合同主體雙方自覺履行約定義務。
維護良好的經濟關系和金融秩序,營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認真負責地處理破產還債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依法優先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工的安置工作,促進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避免因破產案件引發職工、債權人上訪等問題,實現企業破產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維護良好的發展勢頭。創建和諧社會必須確立行政權力的良性運行模式,形成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互動。要強化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加大司法審查力度,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和請求權,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當前,要重視對房屋拆遷、道路拓建、土地征用等引發的行政案件的審理,平衡、協調好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通過行政案件的審理,促進行政機關和人民群眾增強法治觀念,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要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導,通過公開、公正的審判活動,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降低投資、經營風險,促進可持續發展。
3、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創造和諧社會環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糾紛的解決方式也隨之變化。人們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矛盾,從一定意義上講,這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而司法產生和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社會生活的部分利益沖突。能夠及時、公正、終局性地處理各類訴訟,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化干戈為玉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保障,是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考驗,也是檢驗民事司法活動的重要標準。如果訴訟當事人因為程序的反復啟動、長期或不斷地陷入訟累,其生活和利益始終處于不安定的狀態,就會嚴重影響社會和諧。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面臨著許多復雜的社會矛盾和問題,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妥善處理好法律的穩定性和發展性的關系。
法官要著眼當事人的長遠發展,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在公正和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前瞻性的裁判,而不是簡單機械地司法,孤立地辦案。特別要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律是理性的反映,是抽象的,個案情況則千差萬別;法官審理案件不但要正確適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實體公正,更重要的是要盡可能地讓當事人無論輸贏都心服口服。如果不講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而一判了之,贏的未必高興,輸的怨氣沖天,當事人申訴不止,矛盾糾紛仍舊處于沒有解決的狀態,甚至可能進一步激化。因此,在糾紛面前注重說理,能調解的案件一定調解解決,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
注重訴訟調解是我國司法活動的一大特色,是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我國民訴法曾規定“著重調解”的原則,但是在實行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庭審職能作用后,一些人錯誤地認為調解是法制不健全的產物,現在既然法制日益健全,就不再需要調解。由于這種認識,調解的比重下降,判決的比重上升。實踐中,一些案件簡單下判帶來的上訴多、申訴多、執行難乃至無休無止的上訪等問題,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影響了定紛止爭能力的發揮。人民法院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盡量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平息糾紛的目的。既要切實解決重判決、輕調解導致的不愿調、不會調的問題,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調解率帶來的違法調、強迫調的問題,絕不能因注重調解而違背公開審判的原則,要堅決防止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同時,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把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緊密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探索和推動各種訴訟替代解決辦法,進一步健全社會矛盾糾紛的多元處理機制。
4、完善創新服務方式,保障公平法治環境。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豐富的物質財富,使國家的整體實力不斷增強,使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人民法院必須牢固樹立發展為大、發展為先、發展為重的思想,始終服從服務于發展的第一要務,注重發揮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正確處理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糾紛,鼓勵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從實際出發,探索符合自身實際的構建路徑。要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著力深化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依法促進社會資源的整合、機制的銜接、體制的完善,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干事業、奮發有為的創新環境,促進發展的轉軌,實現更大的社會進步。
當前,對于人民法院來說,就是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找準服務經濟的切入點和著力點,真正做到主動融入、主動對接,不斷增強依法促進發展、服務發展、保障發展的意識、能力和水平。要增進司法的透明度,立案條件、收費標準、訴訟風險等群眾應該知道的事項,都向當事人公開告知,除法律規定不予公開審理的案件,全部公開審理,杜絕暗箱操作。要加強內部監督,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臨界催辦和督辦制度,杜絕超審限案件發生,落實審判質量管理措施,堅持程序與實體并重,確保案件的質量。要落實司法為民措施,運用遠程立案,就地審理,巡回辦案等方式,方便群眾訴訟。特別是要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傾情關注社會弱勢群體,切實保障弱勢群眾的訴訟權利,真正讓群眾得到實惠,使有理無錢的群眾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確保法律公正實施和維護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