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舉證不力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6-11-09 瀏覽次數:3594
本網蘇州訊:李阿根與鄭強共同經營一家酒店,后鄭強退出經營,李阿根也因此欠其一筆投資款。由于酒店經營困難,李阿根沒能及時歸還欠款。鄭強便采取過激行為將酒店大門緊鎖近一個月,導致李阿根酒店無法正常經營。為討要損失李阿根告上法庭索要賠償30000余元。11月8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由于李阿根舉證不力,法院駁回了李阿根的部分訴訟請求。
李阿根在訴狀中稱,他和鄭強合股共同開辦經營了一家酒店,后鄭強退出由原告1人經營,他欠鄭強部分款子。由于當時飯店生意不景氣,他無力歸還欠款,鄭強便于2006年1月28日把其經營的酒店大門鎖住,使酒店不能正常經營,造成飯店大批魚肉、蔬菜等變質,鄭強鎖門共計1個多月,造成經濟損失房屋租金4179元、效益10000元、變質的魚肉、蔬菜等15767元、工商費800元,合計30746元,請求法院判決鄭強賠償他損失30746元。
被告鄭強辯稱,他與李阿根并無合伙經營,也沒有對李阿根造成損害財物的事實,請求法院駁回李阿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鄭強將原告經營的酒店大門鎖住,致原告無法正常經營,由此造成的損失房屋租金損失3165元,鄭強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提出來賠償經營效益1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訴稱的事實及根據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均說明該大酒店生意不景氣,又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難以認定,故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提出來的要求賠償變質的魚肉、蔬菜等15767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派出所處警情況可以認定,原告有一定的損失,但原告僅提供了1份自己書寫的清單,無其他證據佐證,無法認定魚肉類、蔬菜等的實際損失價值,故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鄭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阿根3165元。駁回李阿根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