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高亞雷 發布時間:2022-03-01 瀏覽次數:1219
丈夫拖欠貨款,債權人將夫妻雙方告上法庭,要求妻子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支持?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李某從事工程承包,曾向百川公司購買水泥,總價值195萬元,后經雙方結算,李某尚欠百川公司水泥款51萬元。因李某未能給付貨款,百川公司提起訴訟。百川公司認為,上述債務形成于李某與其配偶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系共同生活,共同家庭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王某有責任償還,要求王某承擔連帶責任。李某與王某原系夫妻,案涉債務產生于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2020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登記在女方王某名下的房產一套歸王某所有(婚后購買),男方李某經手的若干工程尾款全部由王某負責收回享有,所有債務由李某承擔。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所經手的施工工程尾款的債權,由王某收回享有,表明王某從李某經手的施工工程中獲得收益,也就是說王某從案涉債務的產生中享受到了利益,債務又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筆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為案涉債務承擔責任實屬應當。其次,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債務由李某負責償還,但該約定僅在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百川公司沒有約束力,債權人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再次,王某沒有從事其他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也沒有證據表明其名下的房產一套從他人處受贈單獨獲得,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知,李某從事承包工程所得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判決:涉案債務屬于李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對李某所欠的51萬元 水泥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民法典》將夫妻共同債務類型化為共債共簽之債,日常家事代理之債以及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判斷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要審查是否實際參與到生產經營,還要審查是否從債務中獲有利益。本案中,王某從案涉債務中享有利益,因此案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