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裝房交付不通電 業主能否絕收房并要求逾期違約金?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3-10 瀏覽次數:1210
羅某于年底購買了一處精裝房后,本想來年春節時“拎包入住”,可收房驗收時卻發現房屋電線損壞,不能正常通電,要求開發商維修整改后再辦理交房手續。本以為一星期就修好,卻等了一年才接到開發商維修完畢的通知,羅某要求開發商賠償一年延期交房損失,而開發商辯解涉案房屋為現房買賣,能夠正常交付,電線損壞系案外人造成,非開發商導致,不同意賠償。經多次交涉無果后,羅某遂一紙訴狀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延期交房違約金十萬余元。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開發商交付標準不符合合同約定交房標準,且屋內電線毀損無法滿足基本居住條件,于是判決以開發商通知維修完畢時間為交房日并向羅某賠償延期交房損失。判決后,羅某認為一審判決損失過少,開發商維修不到位,實際修好有一年半,于是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鎮江中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開發商賠償羅某損失八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原告羅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房屋,建筑面積為100余平方米,房屋總金額為100余萬元;被告應于2020年3月底前將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被告應當書面通知原告辦理交付手續。如被告逾期交房,逾期在90日之內,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90日后,且原告不解除合同的,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原告已付購房款的15%;補充協議約定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另,《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載明關于水電的標準為電插座配備齊全,全部電線套管安裝,每戶安裝獨立水表、電表。同日,原告簽收被告出具的《買賣合同重要事項告知書》,告知書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收樓日期為2020年3月底,屆時請原告到銷售中心辦理相關收樓手續。上述合同及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足額支付了購房款。
2020年5月,被告客服人員微信通知原告收房。2020年6月,原告前往被告處辦理收房手續,在對房屋進行查驗時,發現房屋電線損壞,無法正常用電,并將情況告知客服人員,后被告對上述問題進行維修,并于2020年11月通知原告收房,但雙方至今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現原告要求被告從約定交房至實際維修完畢的遲延交房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原告已經按照約定足額繳納了購房款,被告即應按照約定將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履行通知原告收房的義務,但在原告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發現房屋內電線損毀,因此時房屋尚未交付,故該損毀的風險應由被告承擔。根據案涉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交付的房屋需滿足電插座配備齊全、全部電線套管安裝等條件,因被告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且房屋內電線損毀亦不滿足基本的居住條件,故原告拒絕收房,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按約交付房屋,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的數額,因案涉電線問題已于2020年11月維修完成,且原告亦在現場進行了拍照確認,故認定2020年11月為案涉房屋符合交付條件,原告應按照合同約定與被告辦理交接手續,對于原告主張的逾期交房違約金,依法計算至2020年11月,即五萬余元。
判決后,原告不服,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被告同意賠償原告八萬余元,糾紛一次性處理結束。
法官說法: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商品房買賣已經成為居民生活的重要內容,而商品房買賣中買賣裝修房的比例日趨增多,相關的問題和矛盾也頻頻出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對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2019年12月16日,江蘇省高院民六庭印發了《商品裝修房買賣合同裝修質量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第十五條亦規定,裝修質量存在工程質量、功能質量、品質檔次等方面瑕疵,但對買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除當事人對房屋裝修質量瑕疵另有約定,買受人拒絕受領房屋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房屋雖然插座配備齊全,但全部不能正常通電,已經對正常人居住使用造成了實質影響,在這些基本條件都難以滿足的情況,開發商空談符合交房條件,要求買受人收房并辦理交接手續,與法相悖,不應獲得支持,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并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