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小區玩耍不幸跌落身亡,物業公司被判賠34萬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代苗 侯明光 發布時間:2021-02-02 瀏覽次數:849
近年來,隨著居民對生活質量要求的提高,各個小區內都增設了許多滑梯、健身器材等設施,為小區內居民提供一個休閑娛樂場所,但同時也給喜愛玩耍的孩子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近日,家住江蘇省沛縣的劉小小,在某小區露天健身場所攀爬玩耍時不慎跌落地面,送醫后搶救無效身亡, 年僅8歲。
面對劉小小父母的索賠起訴,日前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該小區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賠償34萬余元。
串門期間孩子玩耍跌落身亡
現年40歲的劉某系某街道辦事處職工,結婚多年后育有一子,因此一直疼愛有加,家庭生活和睦。某日劉某接到朋友邀請,于是攜家屬及劉小小一同至某小區朋友家中聚餐。
由于兩家關系一直很好,吃飯時劉某與朋友推杯換盞,持續時間較長,這讓天性愛動的劉小小生出了下樓去小區露天健身場所玩耍的想法,劉某認為孩子已經8歲,而且只是在小區內,不會有什么問題,于是告訴劉小小注意安全,便讓他獨自下樓玩耍。等到劉某從朋友家中出來,已是兩個小時之后。
當劉某正要喊上孩子回家時,突然聽到小區內一片嘈雜,許多人涌向了小區健身場所的一角,心里有不好預感的劉某迅速趕至樓下,發現兒子劉小小頭部受傷正躺在地上,遂將其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后劉某得知,劉小小是因攀爬健身器材到該小區物業公司搭建的遮陽棚至水泵房,在返回地面時跌落導致死亡。劉某夫婦認為兒子的死應由該小區物業公司承擔責任,故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賠償79萬余元。
物業公司放任危險性存在
庭審中,被告提出,兩原告及劉小小并非該小區業主,不是物業公司服務相對人,且小區內的健身器材為公益設施,非物業公司安裝亦無安全隱患,物業公司僅對小區設施有管理義務,因此對劉小小的死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實地勘察后發現,涉案器材位于該小區東南角,頂處以鋼材與被告搭建的遮陽棚左側相連,遮陽棚右側與小區水泵房相連,通過遮陽棚可以直接到達水泵房上的平面屋頂。事故發生時,該物業公司也未設立警示標志。法院認為,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事發小區健身器材公共物業的管理人,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設施安全給予高度重視并積極完善器材的日常檢查維護,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為居民提供安全的健身活動場所。而本案事故發生,與該物業公司搭建遮陽棚并用鋼材鏈接健身器材頂端存在安全隱患有關,該物業公司放任危險性的存在,是本案事故發生的一個次要原因。
判決承擔相應責任,賠償34萬余元
即便物業公司未能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但劉小小出事時未滿八周歲,兩原告作為劉小小的法定監護人,應根據劉小小的年齡、智力狀況,妥善履行監護責任。而根據監控錄像可以看到,劉小小在沒有監護人看管的情況下獨自一人在水泵房上的屋頂玩耍長達2小時左右,
由于兩原告沒有盡到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疏于監管,放任劉小小自行到小區內長時間玩耍,是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的主要原因。
最終,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劉小小的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給付兩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4萬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的成長離不開父母的細心呵護,也離不開社會營造的安全環境。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要全面做好小區內的建筑、娛樂器材等設施的安全預防,積極完善器材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盡可能避免人身、財產損害事件發生。而時下正值寒假,中小學生脫離學校看管,作為家長亦應當注意加強對孩子的看護,避免孩子長時間脫離家長視線,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