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性違約金
作者:董正遠 陸文義 發布時間:2006-11-03 瀏覽次數:3385
違約金合同作為一種從合同,究竟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合同還是損害賠償預定的合同,應當依據當事人的意思來確定;如果當事人的意思是為了強制履行債務以加強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約定的就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如果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事先預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以消除繁瑣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約定的就是賠償性違約金。此標準的具體化就是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何種關系,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害賠償無關,就是懲罰性違約金,反之,就是賠償性違約金。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旦一方違約,無論實際損失多大,即應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這就是屬于對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