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體罰身心受傷害 學校教師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劉海俠 趙文輝 發布時間:2006-10-31 瀏覽次數:3764
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的人身損害賠償案,教師對學生實施侵權行為負主要責任,校方對在校師生未盡到管理、保護義務負次要責任。
2005年10月26日上午,在校生張某與同班同學付某在課堂上打架,同日下午1時許,付某之父(該校體育教師)在校內見到張某后,不但不能正確處理,化解兩個孩子的矛盾,反而用腳去踢張某,后在學校辦公室又踢張某,并罰張某蹲馬步、罰跪。當天夜里,張某頭痛、嘔吐,父母將其帶到醫院治療。2005年10月27日由學校安排在沛縣第三人民醫院做頭部和胸部CT,建議短期復查。10月29日,在張某父母的要求下,學校陪同到徐州市兒童醫院檢查,診斷為腦震蕩。11月份學校又陪其到徐州醫院院附屬醫院治療,診斷為頭外傷綜合癥。事發后,付某多次去張某家中探望并向其父母賠禮道歉,校方也給予付某行政處分。但身為一名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對孩子的肉體、精神均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故法院做出判決,由教師、校方賠償張某的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