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聚眾斗毆案件
作者:李陽 韋祿寶 發布時間:2006-10-30 瀏覽次數:4656
本網鎮江訊:10月27日上午,江蘇丹陽法院宣判一起15人持械參與斗毆的特大聚眾斗毆案件,其中6名未成年人。這十五名被告人被分別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
2006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韓建平、朱旭超等人應王剛(在逃)邀請,與次日凌晨至丹陽市延陵鎮行宮振興磚瓦廠門口的小路上,持鋼管、磚塊將路過此地的與王剛有矛盾的唐秀英及貨車司機孫愛東、孫愛平打成輕微傷。2006年5月21日晚10時許,被告人王宏敏、朱旭超等人受“大頭”(在逃)邀約,攜帶砍刀、鋼管等兇器至丹陽市陵口鎮影劇院招待所,對被害人董永文、任鵬、錢陽平、吳建飛實施砍、打。將董永文打成重傷,錢陽平打成輕傷。2006年5月24日晚10時許,被告人馬晉、張云龍、陳鑫棟等人受周衛平邀約,攜帶砍刀等兇器至丹陽市開發區森林家具城門口,對童杰無故毆打,致童杰身體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童杰的損傷構成輕傷。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宏敏、黎夔、陳鑫等16名被告人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持械聚眾斗毆,其中被告人黎夔、陳鑫棟持械多次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朱旭超在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宏敏、黎夔、等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也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馬某、朱某、韋某、趙某、楊某、張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和減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