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為出租車購買了GPS裝置,卻沒有附帶的全功能系統軟件,既不能及時調度車輛,又不能和110聯網,只能拆掉另外重裝,可這貨款到底該不該付呢,為此,買賣雙方打起了官司。10月30日,該案在虎丘法院有了一審判決。

2003年6月10日,某信息產業公司和江蘇某科技公司、蘇州某科技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一份,約定由某信息產業公司向蘇州某科技公司供應HQ6006A型GPS車載終端產品1000套,單價為2770元,合同總價款2770000元;合同對付款、送貨方式進行了約定。該合同第十一條特別約定:1、某信息產業公司承擔蘇州某科技公司的GPS平臺方案提供及系統全面實施。在6月30日前,某信息產業公司完成有關蘇州出租車輛監控、報警處理、110接處警及出租車調度功能的實施以及蘇州方與某信息產業的通訊轉發程序,同時配合丙方完成110車輛的安裝調試;2、在未來針對客戶個性化需求產生系統改動所產生的軟件費用由雙方友好協商另行商定。簽約后,某信息產業公司分別于2003年7月10日、2003年8月10日共向蘇州某科技公司交付了75臺GPS車載終端,蘇州某科技公司共向某信息產業公司支付貨款40000元。蘇州某科技公司收到GPS車載終端后將其分別安裝在其用戶的出租車上。這批GPS使用后,某信息產業公司在蘇州某科技公司建立了一平臺,并交付了部分使用軟件,使GPS車載終端實現了車輛監控和報警功能,但是車輛調度等功能卻一直無法實現。為此,蘇州某科技公司多次聯系某信息產業公司,但是某信息產業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對車輛調度提出了個性化要求,除非另外出錢購買軟件,否則他們不會另行提供服務系統平臺。安裝了GPS卻不能實現車輛調度,設備豈不是成了擺設,于是2004年5月某科技公司將已經安裝的GPS終端進行了拆除,并重新更換了其他廠家的GPS終端。而關于這75臺機器的貨款如何支付、是否支付的問題,兩家公司鬧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信息產業公司除提供GPS車載硬件外,還需提供相應軟件以保證GPS系統全面運行。現因某信息產業公司未向蘇州某科技公司提供調度軟件,致使GPS車載終端不具有車輛調度功能,系統不能全面實施。由于某信息產業公司的違約行為,使蘇州某科技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鑒于需退還的GPS車載終端已使用了一段時間,考慮實際折舊情況,蘇州某科技公司應作適當補償,故對其已支付的貨款40000元,某信息產業公司不再退還。據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蘇州某科技公司將75套HQ6006A型GPS車載終端退還深圳某信息產業公司。如有缺失,則按每套2770元折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