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新沂法院審結了一起承包經營權糾紛,因原告張某拒絕法院釋明的訴訟請求而被判駁回。

2006年4月9日,原告張某與第三人古墩村簽訂了一份古墩村植樹定期承包合同書。合同簽訂后不久,原告張某即發現其承包的路段上被被告馬某栽上樹苗150棵。所以,原告張某起訴要求被告馬某清除在其承包路段上所植樹木并賠償經濟損失5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馬某已從1992年即對該路段上樹木進行管理。2002年2月,被告馬某與第三人古墩村經濟合作社補簽了一份古墩村林木專業承包合同書。2006年3月,被告馬某發現自己承包的該路段上的樹木已被第三人古墩村賣掉,隨即于同年3月12日購買楊樹苗在該路段上重新栽植了150棵。在植樹過程中,被告馬某與相鄰人李某因植樹邊界發生爭執,第三人古墩村曾派員前去調解,平息了矛盾。

法院審理認為,2006年3月12日,被告馬某植樹時, 第三人古墩村未對其行為予以制止,事實上認可了被告馬某在該路段上的植樹行為,既然第三人古墩村明知被告馬某已在與原告張某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地段上植樹,而又將該地段發包給原告張某,該發包行為屬重復發包。對于被告馬某在原承包地段(雙方爭議)上的植樹行為,即使沒有得到第三人古墩村事先同意,事后也沒有得到認可,被告馬某侵犯的也是第三人古墩村的權利,原告張某也無權對被告馬某提起訴訟,原告張某也只能要求第三人古墩村履行合同,作為發包方的第三人古墩村會明知承包給原告張某路段被被告馬某植樹,無法將合同標的物交付給本案原告某,造成原告張某與第三人古墩村簽訂合同后無法在該承包路段上植樹,第三人古墩村是有過錯的。庭審中法官釋明原告張某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第三人古墩村履行合同,而原告張某卻堅決予以拒絕,為此,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