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未成年人犯罪罰金刑適用的建議
作者:萬十平 發布時間:2006-10-24 瀏覽次數:3427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如何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和刑訴法都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法釋[2000]第4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只是在第二條第二款以及第四條第三項上對未成年人犯罪在適用罰金時應當從輕、減輕以及可以單處罰金作了原則而籠統的規定,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點,這就給司法實踐如何規范未成年人犯罪罰金刑的適用留下了空白和盲區。如何正確的運用罰金刑來挽救失足青少年,是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為此,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以便能更好的運用罰金刑來挽救失足青少年。
一是要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輕微、偶發性、沖動性以及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具有很強的可塑性的特點,在適用罰金刑時,本著教育、感化與挽救的指導方針,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以及盡量單處等原則,最大限度的讓未成年人在感受到法律威嚴的同時,又能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人文關懷,幫助其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并積極接受社會改造。
二是罰金數額的確定,既要考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節,又要考慮未成年人的經濟狀況,同時考慮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未成年人由于其尚未成年,沒有什么經濟來源,經濟狀況一般較差,履行能力不強,在司法實踐中,其罰金大多由其父母代交。因此,在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罰金刑確定罰金數額時,不僅要考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節,還要考慮未成年人個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在依法兼顧其履行能力的基礎上,盡可能做到合法合理。
三是建立罰金刑緩刑制度,可以先判處未成年犯繳納部分罰金,剩余部分給予一定緩刑期緩期繳納。如果未成年犯在緩刑期內表現良好,改造徹底,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則不再執行剩余的罰金;如果未成年犯在緩刑期內又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重新犯罪的,則撤銷罰金緩刑,執行剩余的罰金刑或將新舊罪的刑罰數罪并罰。
四是建立罰金刑減刑假釋制度。罰金刑雖是一種附加刑,但仍然是一種刑罰,刑罰執行視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現就應該存在著減刑和假釋的情況。未成年人的經濟支付能力與成年人相比差別較大,其履行罰金刑一般期限也較長,其在履行罰金刑的過程中如果能認真悔罪或有立功表現,完全可以對其減刑或假釋。在一定的假釋考驗期間,如未發生撤銷事由,則可認為罰金刑執行完畢。同時確立罰金刑與主刑執行掛鉤制度。把罰金刑的繳納情況作為主刑減刑、假釋的一個參考條件,從而調動未成年犯繳納罰金的積極性。
五是建立罰金刑的豁免制度。對符合《刑法》第五十三條、法釋[2000]第4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減免條件的未成年犯,堅決依法予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