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賈廣斌 黃愛萍 發布時間:2006-10-24 瀏覽次數:3617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結案率較低。根據某法院數據統計,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結率只有 48%,執行到位率為45 %。該類案件執行難成為執行工作顯著特點。筆者利用開會等機會和其他法院進行交流,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共同結論。為了推進執行工作,筆者就此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原因,拿出對策。
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1、執行標的較大。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賠償的范圍較廣,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時,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應得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等。如果受害人死亡,被執行人還要承擔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尤其是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標的都是比較大的,所以決定了執行標的較大,而且在蘇南、上海等較發達地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賠償標準也相對較高。如果涉及將來的多次性賠償,即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如我院立案執行的岳某申請執行張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一案,申請人岳某事故發生后高位截癱,兩個被執行人每年都得承擔后期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等,執行標的在不斷的增加,執行難度也在不斷加大。
2、當事人難找。絕大部分外出打工者,都是家庭經濟相對較差而外出打工的,有的甚至已外出多年,雖然戶口仍在戶籍所在地,但戶籍所在地的基層政府及鄰居已對打工者的具體下落不甚了解,而且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執行人往往懼于賠償,而想方設法隱藏自己,甚至連自己的家人也不知道其具體下落,申請人又多數是外地人,執行中查找被執行人是很困難的。
3、被執行人履行能力較差。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大部分是打工者,而外出打工者,又大部分是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沒有多少固定資產。有的只有兩三間住房而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的是借債購買車輛外出打工,出事時借的外債尚未能歸還。被執行人履行能力較差,執行中難度較大,而且申請人多數是外地人,對無法變現的固定資產無法接受。
二、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幾點,才能有利用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執行:
1、增強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有關培訓部門要加強管理,延長培訓時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開疲勞車,不酒后駕車,筆者認為要延長駕駛人員的實習期,12個月的時間相對較短。交警、交通部門對沒有經過正規培訓就上崗的駕駛人員要嚴管重罰;對超載、超速者也要重罰。當然新的交通法規對此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2、增強保險意識。筆者認為要推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只要求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不夠的,其他險種也應強制保險,為發生意外而分擔風險。交通事故案件賠償的標的往往較大,機動車輛保險是將在一定時期內可能發生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經濟損失,通過責任保險可以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同時被保險人得到保險賠償后,可以及時恢復生產經營。
3、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外出打工者有的外出時間較長,戶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及派出所對他們的具體地址不甚了解。筆者認為要從源頭上卡住外出打工者的下落,利用計劃生育、人口普查等工作將打工者的下落確定,并與暫住地的派出所聯系,定期互通有無,如果打工者又遷移,及時反饋。打工者所在地的派出所要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做到人人有登記。筆者建議公安機關對暫住人口也實行統一上網管理。這不但為以后查找交通事故案件被執行人提供方便,也為解決刑事、民事案件隱患提供條件。
4、加強保全意識。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從交警部門或到法院處理直到執行,往往處理的時間較長,這就給被執行人以轉移財產的時間。筆者認為要對肇事的車輛及時保全以及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固定資產實行保全,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就要實行保全。以利于案件的順利執行。另一方面被保全的車輛,往往因為處理過程較長,而銹蝕、貶值,筆者從執行實踐中得出:可以讓被執行人提供足夠數額的保證金,將車輛提出繼續使用或營運。否則如果處理時間較長,則將肇事車輛強制變現,提存在交警部門或法院,這樣既能保證申請人的利益又能保證被執行人的利益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