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特大制售假冒“康寶萊”案終判決

現如今,許多人通過嘗試減肥代餐食品來達到瘦身的目的,家住蘇州的丁某東就是其中一員。幾年前,丁某東為了減肥,購買了某美容院主打“康寶萊”品牌減肥產品的一套瘦身療程。一個療程后,丁某東成功減重十幾斤,嘗到甜頭的他發現該品牌減肥保健食品效果顯著,便再也沒有心思認真減肥,轉而對減肥產品動起了“歪腦筋”。2017年,蘇州吳中警方一舉端掉一個生產、銷售假冒保健品的團伙,抓獲多名犯罪嫌疑人,查獲假冒“康寶萊”成品、半成品、原料近2噸,丁某東便是該團伙主謀。近日,吳中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丁某東在內的8名犯罪嫌疑人均受到法律的嚴懲,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價。

為了多賺錢,自己來調配

2015年,在商界摸爬滾打多年的丁某東想做一些利潤大、賺錢快的生意,正巧自己因為減肥結識了“康寶萊”品牌的產品,他發現該品牌頗受瘦身一族偏愛,作為一個經商老手,丁某東當下決定抓住這個商機干一番“大事業”。考慮到購進正品“康寶萊”產品成本高、利潤小,丁某東便對照正品產品的配料表,自己購入大豆分離蛋白、奶昔等制假原料進行配比。與此同時,他還在網上購買了標簽、空瓶等生產、包裝設備,準備假冒該品牌自行生產、銷售同款產品。

為了擴大生產,丁某東說服自己父親丁某中進行產品原料混合,又安排幫手何某政招募工人何某寶、何某展、何某佑、何某燧等人從事產品稱重、灌裝、封口、貼標、套袋、封箱等工作。2015 年10月至2017 年11 月間,丁某東等人大量生產假冒“康寶萊”品牌蛋白混合飲料(代餐奶昔)、茶飲(海外版)、Cell-U-Loss(細腰片)、Total Control(全能片)、Therom-Bond(燃脂片)等產品,在線上或線下與買家進行交易,主要售往南京、廣東等地。經查,這些假冒產品的平均生產成本僅60元上下,而售價卻高達200元左右。兩年間,丁某東每月售假的盈利在10萬元左右,最多時一天賺了6萬元,利潤驚人。

為了不被發現,從未拉開窗簾

被抓獲前,丁某東一直租住在吳中區某小區的一棟四層別墅里。在鄰居眼中,丁某東雖做著生意,但行事格外低調神秘,租賃的別墅也很“特別”,屋里每天都窗簾緊閉,絲毫看不見別墅內的情況,這讓他人感到好奇的同時也吸引了警方的注意。

2017年9月,某電商平臺發現一家網店疑似賣假貨,經反饋,警方鎖定該店店主丁某東,40歲不到的年紀就曾先后涉足通信、保險、紅酒、化妝品、食品等多個行業,且有銷售假冒產品的前科。從表面看,丁某東的網店一切正常,但在其租賃的別墅周圍蹲守的民警發現,屋子里整天拉著窗簾,仿佛里面有什么見不得人的東西一樣。除此之外,警方還發現經常有快遞小哥登門,時不時還有人開車來送貨。同年11月1日,警方進行集中收網行動,成功抓獲丁某東、丁某中、何某政、何某寶、何某展、何某佑、何某燧在內的多名犯罪嫌疑人,當場查獲大量假冒的保健產品、半成品和加工原料等近2噸。

為了節約成本,進假貨來銷售

審理中,丁某東交代自己怕調配出的產品有問題,就和工人邊生產邊試吃,確保不會有明顯損害再上架,這樣從黑作坊、用土方法生產出的粉末,卻被包裝成原裝進口的、難以查詢真偽的“康寶萊”保健品用來銷售,甚至提供給分銷商售往全國各地,而姜某鏢就是接受丁某東供貨的眾多分銷商之一。

2016年,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剛出獄不久的姜某鏢開始做起了網銷生意,在許多電商平臺都開有網店。為了節約成本,姜某鏢在明知丁某東提供的“康寶萊”產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依然選擇向其進貨上架銷售。2017 年10 月13日至10月29日間,丁某東銷售給姜某鏢假冒“康寶萊”品牌蛋白混合飲料(代餐奶昔)、茶飲(海外版)、Cell-U-Loss(細腰片)、Total Control(全能片)共48萬余元,其中假冒“康寶萊”蛋白混合飲料(代餐奶昔)共售24萬余元。2017 年11 月1日,公安機關查獲姜某鏢位于南京的貨倉,倉庫中放滿了還沒來得及出售的假冒“康寶萊”品牌產品,貨值合計130萬余元。

歸案后,丁某東等人對自己生產、銷售假冒“康寶萊”品牌產品的事實供認不諱。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東、何某政、何某寶、何某佑、何某展、何某燧、丁某中生產、銷售假冒產品,以假充真,銷售金額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并系共同犯罪。其中,丁某東、何某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何某政的作用小于丁某東。何某寶、何某佑、何某展、何某燧、丁某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均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姜某鏢購買了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六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五十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而其購買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是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姜某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最終,法院判決丁某東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何某政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何某寶、何某佑、何某展、何某燧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丁某中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姜某鏢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