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鄒甲、鄒乙共謀在機動車駕駛員考試科目一的理論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二人購買了微型針孔攝像機、無線對講機、無線信號接收器、無線耳機等器材,在場外傳遞答案,為學員作弊提供幫助。鄒甲、鄒乙共組織300余名學員在南通、通州、如皋、如東、句容多地考試作弊,違法所得人民幣60多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鄒甲、鄒乙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法院判決被告人鄒甲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鄒乙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員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日前,兩高作出了《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情節嚴重”的標準作出規定,如“組織30人次以上考試作弊”、“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鄒甲、鄒乙組織300多名學員作弊、違法所得60余萬元,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應在三年以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