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主知情的情況下,二房東將房屋分割后轉租,住在其中一間的女孩忘了熄滅蠟燭,從而引發火情。樓上住戶明知著火了,但以為沒什么大事,未及時逃離,待火情變大后已回天無力。之后,死者家屬將房主、二房東和女孩一起訴至法院索賠。近日,經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調解,女孩賠償15萬元、房主賠償4.5萬元、二房東賠償6萬元。

就在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民事案件依法審結后,作為次承租人的女孩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9時,某小區3樓一戶居民房發生火災,后蔓延向上燃燒,住在4樓的一男子在躲避明火的過程中不慎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接警派出所告知,火災的起火點位于女孩承租的房間,且三樓與四樓的交界處樓道里堆放了大量雜物。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子出租,明知承租人分割后再轉租,成為了群租房。”據承辦法官介紹,因為停電,住在其中一小間的次承租人著急出門,以為把蠟燭吹滅了,但其實沒有,結果發生火災。住在樓上的男子當天知道火情,但是因為自信或大意,沒有及時逃離。

承辦人指出,三被告在使用3樓房屋過程中未盡注意義務和消防安全義務,對樓上住戶的死亡和財物毀損均有過錯,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家屬一開始索賠近百萬元,后經釋法析理,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近30萬元。

審理過程中,三被告均表示愿意與原告協商解決。法院經過綜合考慮分析當事人各方的責任,最后調解結案。

近幾年,各地群租房火災不斷,時有人員傷亡,其原因就在于群租房格局復雜,多用簡易木質板等非阻燃材料分隔空間,再加上居住人員密度大。火災猛于虎,不發生則已,一旦發生就是難以承受的代價。承辦人表示,群租房往往存在巨大的消防安全隱患。一旦在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消防設施的群租房內發生火災事故,縱火的承租人、出租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4樓住戶作為成年人,理應對自身安全具有高度注意義務,在明知起火情況下,應盡快逃離,不能存僥幸心理。房東知曉和同意承租人將房屋分租,也應承擔一定法律責任。我國《刑法》對放火、失火、過失致人死亡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作為次承租人的女孩,也應根據其行為時的主客觀要件,承擔放火、失火或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法官連線】

本案是一起涉火災事故引發的民事糾紛,往往法律關系復雜、責任不明,且因舉證困難,案件審理周期普遍偏長。特別是涉及房屋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間的責任如何認定非常復雜。承辦法官建議,有關部門應深入開展火災隱患專項整治行動,下大力氣排查“三合一”場所、出租房(群租房)和電動自行車三類突出火災隱患。

同時,出租、承租房屋需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