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無故”轉賬給他人44萬,妻子是否有權追回?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鄒軍 發布時間:2020-11-03 瀏覽次數:772
從2017年到2019年,短短兩年多的時間,累計200多次的轉賬,從50、100到1000、10000各種不等的金額,于小姐一直搞不明白,這段時間自己的丈夫李先生為何一直給一個叫小影的女士微信轉賬,為追回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于小姐把小影起訴到了昆山法院。
據于小姐在起訴狀中表示,她和李先生在2009年領證結婚,自2017年開始李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陸續向小影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截至2019年10月累計達44萬余元。于小姐還向法庭提供了一組證據,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醫院病歷、李先生保證書等,以此證明李先生對于小姐有多次毆打行為,同時因小影介入于小姐家庭生活,導致夫妻之間關系緊張,李先生也曾向于小姐保證和小影“斷絕關系不再往來,如有出軌行為則凈身出戶,并放棄孩子撫養權。”如今丈夫的轉賬行為實在讓于小姐無法忍受,小影沒有合法理由得到這些款項,因而請求法院判令小影返還近40萬元。
在法庭上,小影卻表示李先生的轉賬并不是無緣無故的,這些都是她入職李先生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昆山某幕墻有限公司期間的工資、提成收入,轉款行為都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期,不屬于不當得利。小影向法庭提交了部分業務提成對照表、社保參保明細等,試圖證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其在李先生的公司任職情況。小影的辯護人還提出,如果法院認定需要返還,也應該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即轉賬金額有1000元、500元甚至幾十元,雖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應當認定為正常的必要支出,李先生有權自主處置。
對于小影的辯解,于小姐的辯護人則拿出了辭職申請書、企業退工證明等證據,表示小影與某幕墻有限公司只是有過一段時間的勞動關系,工資發放也是公司財務、人事的工作,而李先生的轉款則比較頻繁,且不在正常工作時間,有的甚至是在凌晨,明顯不符合工資發放的常規流程及金額。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開始至2019年小影、李先生之間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往來轉賬行為連續且頻繁,李先生轉賬給小影金額共計46萬余元,小影轉賬給李先生金額共計8萬余元,金額相差近38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李先生、小影之間的轉賬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李先生的贈與行為系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小影無充分的證據證明所收轉賬款項系其工資、提成等合法收入,故其無法律基礎的占有涉案相關財產實際上侵害了于小姐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因此,于小姐依法可以要求小影返還其占有的相應財產。最終,法官根據本案中當事方的職業、收入等因素,酌定李先生部分大額轉賬合計24萬余元已經超出了其有權自主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合理范圍,沒有法律依據系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判決小影應當依法返還于小姐24萬余元。
法官說法:我國《婚姻法》中有“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的轉賬行為及相關情形,并無證據證明系李先生因日常生活需要而進行,也未與其配偶于小姐進行過平等協商,因此,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權利的,其處分行為應歸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