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武和小龍都是“00后”,兩人是來自河南同一個村的老鄉(xiāng)。小武的父母在昆山打工,他在放假時會來和父母相聚,而小龍則在昆山的一家工廠上班,由于是年齡相仿的老鄉(xiāng),平日倆人也是要好的朋友,但2019年發(fā)生的一件事,讓倆人的命運發(fā)生了轉折。

    2019年6月底的一天,放假來到昆山的小武給小龍發(fā)信息,想到小龍的租住處借宿一晚。小龍在晚班結束后,就騎上電瓶車接到了小武。此時,小武提出想要喝酒,讓小龍陪同去超市買了兩瓶白酒,回到出租房后,小武便一個人在屋外的河邊喝起了酒。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不知何故,小武突然落水,小龍便立即報了警,雖經(jīng)警方和120的急救,小武仍然不幸溺亡。隨后,小武的父母將小龍起訴到昆山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9萬余元。

    在法庭上,小武的父母表示,事發(fā)當天是小龍電話聯(lián)系邀約小武出門,并共同購買白酒飲用。小龍明知小武不勝酒力,但在一起飲酒過程中沒有盡到注意、照顧、提醒的義務,致使小武醉酒后落水,且在落水后也未盡到及時救助的義務,導致了小武的溺亡,給家人造成了巨大傷害。

    小龍則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jù),努力還原著事情的原貌。小龍出具倆人的聊天記錄表明,是小武主動提出借宿的要求。同時,小龍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表示,喝酒也是小武要求的,原因則是他的女朋友由于種種原因離開了昆山,他一直放不下,加之與父母之間的瑣事,讓他心情極度低落。事發(fā)當天,小龍未曾飲酒并多次勸小武別再喝了,趕緊回到屋內(nèi)。但小武很快便喝完了一瓶酒,為防止他繼續(xù)飲酒,小龍便把剩下的一瓶酒扔到了河里。醉酒后的小武開始給好友以及女朋友打電話,此時小龍見勸不動他進屋,只得在不遠處看著。直到凌晨1點多,小武通話結束后,突然起身撲向河里,小龍見狀去拉已經(jīng)來不及,不會游泳的他只能求助租住的鄰居小王。由于事發(fā)突然且已深夜,小王跳下水后視線不佳也未能將小武拉上岸,小龍報警后警察趕到,小武已經(jīng)不幸溺亡。

    在公安機關,參與救人的小王也作證表示,自己下班后曾看到小武一人在河邊飲酒,不久后就被同住一個院子的小龍過來敲門請求救人。雖然到河邊看到了小武在水中掙扎,但無奈天黑,始終沒能抓住小武的手。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周邊監(jiān)控,也大致證明了小王的描述。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fā)時小龍雖未在小武身邊,但也尚未離開,也實施阻止小武繼續(xù)飲酒以及勸其回去睡覺等行為,盡到了一般注意、照顧義務;發(fā)現(xiàn)小武落水后,小龍選擇就近找鄰居施救并撥打求助電話也并非故意延誤,而是進行了積極的施救行為,故小武的死亡與小龍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小武父母要求小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最終,昆山法院駁回了小武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遭遇不幸的小武雖然仍是在校學生,但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舉止有足夠的認知,在遇到挫折時更應該通過合理、健康的方式予以解決。小龍作為朋友,同意借宿并適當陪伴、勸阻,符合社會正常交往的友誼范疇,如果因小武自身原因而過多苛責小龍,則顯示公平,也加重了社會正常交往中的互助義務。在此也提醒廣大年輕朋友,不管在學習、工作還是生活中,都應該正確面對“成長的煩惱”,切不可消沉迷失,釀成不可挽回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