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動三輪車車主好意搭載鄰居,結果一人從車上跌落死亡,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判決車主王某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2020年2月的一天,王某駕駛自己的電動三輪車,搭載張某、趙某、李某三人去買雞。趙某與李某坐于電動三輪車后面的車廂內,張某坐在王某的駕駛座旁。車輛行駛途中,張某從車上跌下受傷。事故發生后,張某被立刻送往醫院搶救,診斷結果為急性特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左側額顳葉、右側額顳腦挫傷等,手術治療后轉至泰州人民醫院進一步手術住院治療。

2020年6月,張某去世。張某親屬要求王某為此承擔賠償責任,王某認為自己是出于好意幫忙,雙方為此產生爭議,經村鎮多次調解未果,遂引發訴訟。

法院確認,張某因搭乘電動三輪車跌落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2萬余元。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的保護。張某無償搭乘王某電動三輪車,雖已搭乘過幾十次,但應當知道電動三輪車不能帶人,而且還與駕駛員一同坐在駕駛座的窄小位置上;王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搭乘他人上路行駛,且未拒絕張某坐在駕駛員位置上。雙方均有過錯,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同等的責任。王某在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中,未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碰撞,且是直行過程中張某從電動三輪車上跌落,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乘坐過程中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對事故造成張某的損失應當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好意搭乘雖然是做好事的行為,但必須確保合法、合規、安全,才能達到好意施惠、關愛友善的價值觀念。從社會效果來說,由于行為人是出于善意,在情誼行為侵權時考慮動機是合理的??紤]社會教育意義,行為人是在幫助別人的過程中造成的侵權,因此適當減輕責任有利于平衡雙方利益,綜合本起事故中各自的責任,被告王某應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鄰里鄉親互相幫助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但幫助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規、安全的基礎之上,否則便可能“好心辦壞事”,給他人或自己都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