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與徐某系樓上、樓下住戶,徐某在樓下開設賓館。2015年11月,徐某未經過行政審批私自拆除原有房屋部分外墻并從賓館內一樓外墻安裝鐵焊樓梯至二樓,并在私搭樓梯進入二樓平臺處安裝了攝像頭,雙方曾因該起糾紛報警,但一直未能調解。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拆除私自搭建的樓梯,恢復原狀。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雙方均確認二樓外墻及平臺屬于共有部分。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從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交的證據以及法院現場勘查來看,被告將二樓外墻部分砸開并從一樓外搭建樓梯至二樓開口處以便通行至二樓在二樓平臺晾曬被子,其在共有部分搭建建筑物的行為既未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也未有證據證明搭建行為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第二,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有二樓平臺為封閉式,對外無公用樓梯通行,但被告私自搭建樓梯至二樓平臺的行為不僅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且將原有封閉陽臺打開并搭建樓梯,他人可以通過該外搭樓梯進入二樓平臺,而建筑物二樓平臺直接與原告家外窗相連,影響原告的安全。綜上,原告有權主張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指:(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筑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筑物正常使用;(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筑物外墻面對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筑物外觀;(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四)違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本案中,徐某破壞公用女兒墻,違章搭建樓梯之二樓平臺,影響了其他業主的安全,故其他業主有權要求其拆除樓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