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下落不明生母屢次入獄 誰是男童的監護人?
作者:東市人民法院 王珊珊 王俊博 發布時間:2021-05-24 瀏覽次數:903
生身父親下落不明,母親因多次行竊入獄,6歲男童笑笑寄居敬老院,成了“事實孤兒”。社會各方愛心接力,讓“孤兒”不孤。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笑笑母親的監護權,指定啟東市民政局為其監護人,為這場愛心接力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5月8日,啟東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啟東市民政局起訴要求變更男童笑笑的監護權。“孩子的事情拖不得、慢不得!”逐頁看完起訴材料,承辦法官立即著手辦理這起案件。
笑笑的母親林桂芳,2017年獨自帶著孩子到啟東,70多歲的“五保戶”郝仁收留了母子倆。然而林桂芳立身不正,2020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笑笑便由郝仁獨自照顧,一老一小生活困難。經當地村委會、鎮政府協調安排,笑笑和郝仁住進了敬老院,相關費用由政府承擔。
原以為這只是暫時寄居,等林桂芳刑滿出獄后,笑笑就能回到母親身邊,卻沒想到,林桂芳出獄后再也沒有露面。等再次聽到她的消息,卻是因為盜竊又被刑拘。
一直盼望著母親出來接自己的笑笑開始郁郁寡歡,原本開朗的他變得沉默寡言。孩子需要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一直寄居在敬老院不是長久之計。為了幫助笑笑擺脫困境,“愛心接力”繼續前進。啟東市民政局綜合考慮到笑笑的情況,決定送他到南通市社會福利院,在那里,他能和同齡孩子一起生活,得到更加專業的照顧。但是社會福利院接收安置困境兒童入院,其中必要條件是父母無監護能力(或監護缺失)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
啟東民政局這可犯了難,現階段林桂芳仍然是笑笑的監護人,笑笑并不滿足入院的條件。為了能夠讓笑笑盡快接受到更好的照顧和教育,經過仔細討論,民政局向啟東法院提起變更監護權訴訟。
承辦法官王珊珊經過詳細的庭前調查,核實了案件相關信息,接下了愛心的“接力棒”。她考慮到笑笑年幼,心智尚未成熟,到法院參加庭審可能會對其身心造成一定影響,又顧及郝仁年老行動不便,于是決定把法庭搬到敬老院,巡回審判。
5月11日,法槌在敬老院敲響。
啟東法院審理后認為,笑笑隨其母親林桂芳流浪至啟東。除了林桂芳之外,笑笑的父親、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查找不詳,林桂芳系其唯一的監護人。但林桂芳在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刑滿釋放后,下落不明,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笑笑處于脫管的危困狀態。現林桂芳又因盜竊被羈押在南通看守所,書面表示放棄對笑笑的撫養權,交由政府撫養。鑒于此,啟東市民政局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桂芳的監護人資格撤銷后,鑒于笑笑未有固定的村或者社區居住地,故啟東民政局自愿申請成為笑笑的監護人,符合公職監護人的范疇,主體適格,并且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法院遂對其申請成為笑笑監護人的申請予以支持。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監護人笑笑只有6周歲,其母親林桂芳既未能做好孩子榜樣,因盜竊多次入獄,又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在出獄后不知所蹤,使笑笑長時間處于脫管狀態、生活無著,嚴重侵害了笑笑的合法權益,故法院判決撤銷林桂芳的監護人資格。
原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需要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考慮到一直照顧笑笑的郝仁年老,沒有收入來源,生活困難,無法負擔起照顧笑笑的監護責任,故為了保障笑笑的權益,法院重新指定民政局為笑笑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