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丈夫在外辦理網貸且未能按時還款,不知情的妻子是否需要擔責?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015年3月,王某與儲某登記結婚,同年5月夫妻二人向某銀行貸款購置了一套商品房。隨后丈夫王某外出打工再未回歸家庭,該房貸一直由在家妻子儲某償還,未出現逾期情形。

在夫妻二人不和分居期間,丈夫王某又私自向上述銀行線上辦理了13萬元的網貸,妻子儲某并不知情。該網貸合同載明,出現違約時,銀行有權宣布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此后,由于王某辦理的13萬元網貸逾期,銀行催收無果,遂將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償還網貸并宣布二人的房貸合同提前到期,既而要求二人立即歸還房貸尚未履行部分。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該銀行的13萬元網貸應視為其個人債務,儲某無償還該筆貸款的義務。銀行也無權宣布案涉房貸合同提前到期,既而要求王某與儲某立即歸還房貸尚未履行部分。本案中,13萬元貸款僅為王某一人所貸,妻子儲某并未參與。2015年房貸合同借款一直由妻子儲某償還,無證據表明王某所借的網貸是用來償還房貸,因此該13萬元網貸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款項。此外,本案也無證據表明網貸實為夫妻共同經營所借,事后也沒有受到儲某追認。盡管網貸合同約定,若網貸不能按期還款,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應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但2015年所簽的房貸合同涉及儲某,如果宣布房貸合同提前到期則損害了儲某的合法權益,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一審判決后,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當遭遇類似情況時,婚姻中的未舉債方不必擔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條款已經公正合理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有利于防范無辜者“被負債”的風險,更有效地保障了婚姻的安全。從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出發,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之前應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事后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