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他人車輛未系安全帶 發生事故需自擔部分損失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陳瑋芝 發布時間:2021-01-18 瀏覽次數:810
搭乘他人車輛未系安全帶,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時,需自行承擔部分損失。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
2020年10月6日上午, 蘇某駕駛其所有的小型轎車與周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乘員沈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3日,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蘇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沈某無責任。事故發生時沈某乘坐在周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后排,未系安全帶。
事故發生后,沈某被送至醫院治療,截至2020年11月24日產生醫療費用188236.52元。蘇某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人民保險公司向沈某墊付款項1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沈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給其造成了損害,賠償義務人蘇某理應予以賠償。該案爭議焦點為受害人沈某對本案損害發生有無過錯,應否減輕蘇某的責任。
本案中,交警認定蘇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沈某無責。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僅是對事故發生的責任認定,僅能說明沈某的行為與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不能證明其行為與本案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根據相關法律,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應根據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各自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確定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安全帶可以分散、吸收沖擊力,并對頭部沖擊產生緩沖作用,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使用安全帶可以減輕對車上人員造成的傷害。根據已查明事實,沈某在本案事故發生時未系安全帶,故法院認定沈某未系安全帶的過錯行為與其顱腦損傷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重了其頭部受傷的損害結果,故可以減輕蘇某承擔的責任。綜合事故路段系普通道路、原告乘坐在后排車座的情形,原告的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較小,本院酌定蘇某對沈某的損失承擔95%的責任, 沈某自負5%的責任。
法官提醒,駕駛員與乘客都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戴好頭盔、安全帶,對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