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機動車的普及,因車輛停放受損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私自停靠專用停車場(指供本單位、本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車輛因故受損,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圍墻倒塌砸毀私自停放的機動車引發的建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依法判決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擔70%的責任,賠償車主張某維修費4200元。

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某建材市場的物業服務企業,對某建材市場所屬停車場進行日常管理。市場經營時間為上午8:30至下午17:30。經營時間以外,停車場僅供市場業主車輛停放,其他車輛禁止停放。市場入口處樹有多個“夜間禁停(違停車輛拖至**公用停車場)”標牌。

某日下午18時30分許,張某駕駛一輛面包車進入停車場內,停靠在臨近場邊圍墻處。當日夜間中雨轉小雨,微風,停車處圍墻倒塌,致使車輛受損。次日下午16時左右,張某駕駛受損車輛離開現場。現場照片可以看出停車場經平整改造形成,與圍墻間隔的區域范圍已被拆除,與墻體相毗鄰的房屋構造已不復存在,停車場內部所在墻面有拆除痕跡,墻體銜接處仍存有殘垣。張某因修車花費6000元。

張某多次找到某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均被拒絕。張某遂將某物業公司起訴至泉山法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提出其已經對圍墻進行了加固,也設置“夜間禁停”等警示標志已經盡到管理義務,而張某私自停放車輛過夜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僅愿意出于人道主義援助1000元。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筑物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物業公司對屬于服務區域范圍內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修繕、保養之責任。案涉停車場的圍墻系停車場內部隔離帶,屬停車場內設施,某物業公司負有維護修繕的義務。

停車場的現有的建設系利用舊存墻體間隔而成,但因拆除影響了該墻體的承重結構,在風力及雨量等自然外力的作用下存在倒塌的危險。某物業公司未能預見安全風險,也未能采取有效加固防護措施,致使危害結果的發生,在管理過程中存在過錯。在日常管理中,某物業公司并未嚴格區分進入停車場內的人員身份,避免閉市時間段外來車輛的駛入,雖然設置了夜間禁停警示標牌,但并未按照警示內容進行管理,并未完全履行應盡的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張某停車的時間是下午18時30分許,市場已經停止開放,處于閉市狀態,作為與市場管理無利益關聯的群體人之一,張某不應在不屬于公共停車范圍的某物業公司管理區域內長時間停靠車輛。市場入口處樹有多個夜間禁停警示標牌,張某仍長時間停靠此處,可以認定張某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考慮到張某自身的過錯,泉山法院酌定某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張某修車費4200元。判決后,某物業公司積極履行了給付義務,支付張某修車費42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案涉管理人配屬的車輛停靠服務限于裝修市場的開市時間,閉市時間為管理人管控之私人場域,不具有公共性。管理人在私人場域外圍張貼的“夜間禁停”的標識牌為私人權屬范圍內的自制規則,系在維護私人場域之占有及使用的權限,該權利為物權性質的權利,具有對世性,不特定第三人對此權利的行使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在私人場域中,破壞管理人的管理狀態即應認定為對私人規則的違反,構成對私權的妨害,妨害行為在侵權法律關系中應屬過錯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停車場系在拆遷原址上利用舊存墻體改造而來,但因拆遷已影響到了墻體的承重結構,現有之建筑構造存在潛在的危險性,作為建筑物的管理人不能證明已對危險之建筑進行了加固整改,已然違反了應屬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此外,作為市場內部的物業管理人,在提供有償服務的基礎上,即應對所管理場域進行精細化管理,應對閉市時間段的車輛駛入設置障礙,以必要之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避免妨害場域管理及財產損害之危險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