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系一名汽車修理工,20歲開始就跟隨師傅在一修理鋪維修汽車。隨著修理鋪老板生意越做越大,老板在2011年注冊成立了自己的汽車維修公司,并且承包了數家物流公司的車輛維修保養業務。此時的陳某已經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干,帶領一幫維修工人整天忙于工作,上班一身汗,下班一身油。特別是節假日期間,物流車輛駕駛員休息,車輛集中維護保養,維修工人要放棄節假日休息,加班加點才能完成工作。盡管陳某的月工資近萬元,但是還是因工作太忙,在2012年上半年與老板發生沖突,一氣之下離廠回家,半年之后,經雙方協商,原告又回到公司工作,2015年至2019年期間,應公司的要求,原告曾多次與數家物流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2020年1月,陳某再次與維修公司簽訂合同,2020年9月,公司以陳某經常無故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在公司內張貼公告,將陳某辭退,引發了雙方的勞動爭議糾紛。原告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5萬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年限較長,但是2012年3月份因雙方發生矛盾沒有上班,且時間長達半年之久,雙方勞動關系實際已經解除。被告的工作期限應當自2012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稱2020年1月原告入職被告公司的意見不予采納,理由如下:首先,原告是汽車修理工,被告陳述的數家物流公司車輛均是被告公司維修保養,也就是說物流公司根本不需要修理工;其次,原告在2019年12月簽署與一物流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該協議書沒有記載勞動合同的期限,在簽署解除合同之后,原告的工資一直由被告公司委托物流公司代發;第三,從原告與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也能顯示,原告并不是2020年1月才入職被告公司的。根據原告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被告公司應當支付原告八個月的雙倍工資作為賠償。原告主張按照20個月的標準賠償,不予支持。判決之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勞動關系雙方的主體沒有發生變動,被告公司變更原告的勞動合同并不能變更雙方的勞動關系,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責任。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被告公司以原告無故曠工違反修理廠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并沒有提交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明確原告違反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更沒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通知工會程序。所以被告公司單方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本案據此作出了判決。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規范管理,依法經營,希望勞動者踏實工作,合理表達訴求,共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