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弟弟共同贍養啞巴大哥,根據父母遺囑啞巴的財產歸兩弟弟所有。啞巴大哥尚健在,其中一名弟弟起訴要求分割財產,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近日,隨著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落下帷幕,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父母偏心老大 子女紛爭不斷

吳家有兄弟姐妹六子三女,他們的父母于2008年過世。大哥吳德清天生啞巴,無子女。老五吳德榮和老六吳德海系孿生兄弟。父母生前單就吳德清的贍養問題立下遺囑一份,明確由老五吳德榮、老六吳德海共同負責大哥吳德清的生活,吳德清死后,其房產財產、住宅和責任田歸吳德榮、吳德海所有。

由于老大是殘障人士且無兒無女,父母便多照顧了幾分。吳父、吳母生前建了六排房屋18間,老大吳德清跟父母共同居住。1998年老大與父母同住的三間房屋漏雨,直到2004年才予以拆除。2005年父母出資開始修建,2007年建廚房。建好后房屋產權登記的是吳德清的名字。2005年底,吳父吳母立下贍養決定書一份,明確除老大吳德清,其他8個子女須對父母履行贍養責任。

在其他子女看來,一定程度上偏向啞巴大哥他們也不是不能接受。但父母既出資給老大建房,又不要老大贍養的這一舉動太過于偏心了。2006年2月,老兩口曾因贍養問題與老二吳德光發生糾紛,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即便在老兩口歸西后,紛爭也不得平息。兄弟姊妹間陸續因為財產分割、繼承、土地使用權等紛爭沒少動過口舌。2009年、2015年,分別因繼承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兄弟姊妹們都曾打過官司。

老五同住服侍大哥 致老六心生嫌隙

隨著年紀漸長,老大吳德清的身體一日不如一日,因腿腳也不靈便,生活漸漸無法自理。老五常常去幫大哥洗衣做飯,陪大哥說話解悶。因為擔心大哥起夜會摔倒受傷,老五便跟老伴兒商議,即便住大哥家,回自己家也不遠。

直到老五吳德榮住進了他家,啞巴大哥的家才算有了煙火氣。此時,其他人心里開始打“小九九”了,尤其是老六吳德海。曾在2006年,吳母疏忽導致爐灶火星串開,差點燒毀廚房。據老六吳德海自述,為重建這個廚房他是又出錢又出力,父母只交給他五千元,實際上購買建材不止這個數,工錢他是一分沒要。平時他也經常接濟他大哥,有一年送大哥住院看病他也忙前顧后。現在老五住進大哥家中,不是為了獨吞房產還能為了什么?

老五吳德榮對此不屑一提,直言照顧大哥本就是父母之托,重建廚房系父母出資,他當時也做了小工,主房三間連廚房的產權目前均屬于大哥,他絕無異議。吳母生前,除立下遺囑之外,特意囑托他要照顧好老大。讓大哥有生之年能享享清福,也算是完成母親生前的心愿。

大哥吳德清雖說是殘疾人,對胞弟之爭還是心知肚明的。老六吳德海頗為急功近利,讓大哥吳德清不由得在情感上疏遠了他幾分,也更加愿意和老五同住了。

“占用費”屬無中生有 法院一錘定音

老五和老六這對親兄弟,家挨在一起,心卻越來越遠。據鄰居們反映,老五、老六隔三差五就要大吵一架。發展到后來,二人一見面就吹胡子瞪眼,交流都靠“書信往來”。2014年起,老六每年去信給老五索要所謂的“房屋占用金”,按國家過渡費收取200元/間。其間,老五吳德榮拿過一萬元給老六,但在老五看來,這一萬元是老六家娶兒媳,應老六要求借給他的。

2020年4月,老六吳德海再次去信,要求給付“房屋占用金”和“土地占用費”,被老五吳德榮拒收。信件退回到了老六家,老六吳德海一怒之下,拿著父母遺囑到大哥家中,阻攔老五吳德榮出門,直到公安110出警制止才沒有繼續鬧事。

2020年8月,老六吳德海將老五吳德榮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被告方給付占用金4.6萬元。

經審理,海安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吳德海訴爭財產權益為吳德清所享有的,并非原、被告雙方所共有。吳德清享有對自己財產的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原告吳德海主張分割財產,要求被告吳德榮給付占用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由此判決駁回原告吳德海的訴訟請求。

一審后,原告吳德海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繼承以事實構成作為發生依據,須具備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

不論案涉遺囑效力如何,吳德榮、吳德海訟爭的財產權益均屬于案外人吳德清。案外人吳德清享有不動產物權,依法享有自己的財產權利。案涉遺囑明確,吳德清的房產財產、住宅和責任田歸吳德榮、吳德海所有的前提條件是:吳德榮、吳德海對啞巴大哥吳德清盡到贍養義務;享有財產收益的起始時間為“吳德清百老歸天”后。而吳德清目前尚健在,遺囑繼承不具備客觀條件。

故而,原告吳德海主張案涉房屋系雙方當事人所有應予以分割,并要求被告吳德榮全付房屋占用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依法有據。

遺囑繼承制度本為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減少繼承爭議、維護家庭關系穩定而生。但本案中啞巴大哥尚未離世,就“提前”見證了弟弟們的種種鬧劇,不禁令人唏噓。“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在親情與金錢之間,還是親情勝于一切,尤以本案以引起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