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不慎 工人摔傷后責任誰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王鳴燕 發布時間:2019-11-12 瀏覽次數:684
請人裝修房子,都會鄉里鄉親先打聽一番,而那些“口碑好、做工好、價錢便宜”的卻也隱藏著許多安全隱患。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邱建良在常熟市某小區有一套房屋。2017年6月,邱建良家打算對廚房進行吊頂裝修,因邱建良父親聽村里人說李明做吊頂裝修好,遂將吊頂活包給了李明。后李明請了林武一起來做吊頂。施工時,因施工現場的腳手架不夠,臨時使用了一扇舊木門代替腳手架使用,后木門無法承受他人重量,木門斷裂,林武、王威(系邱建良媳婦王蕓的父親)當場摔倒,林武送醫救治被診斷為左跟骨骨折。因相關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林武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明、邱建良、王蕓、王威承擔賠償責任。
“林武又不是我雇的,木工圈子一般都是誰有活就叫上其他人一起干,賺了錢大家平分,沒有老板的。何況那扇木門是林武自己為了施工方便拿來使用的,不是我帶過去的,他摔傷和我沒關系”。庭審時被告李明辯稱。
被告邱建良辯稱,之所以將吊頂活包給被告李明做,是其父親推薦,原告林武也是由李明喊來一起做的,至于原告林武摔傷其不知情。事后被告李明來結算工錢才提到此事。
被告王蕓辯稱,原告林武是被告李明請來一起干活的,不是其雇傭的,此事與其無關。
被告王威辯稱,施工時,其看原告林武、被告李明只有兩人干活,就上前幫忙,到最后木門斷裂摔下來,其也受傷了,因是小傷并未去醫院。現在原告出事了,應該找老板李明負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明與原告林武平時一起干活,誰接到活就由誰負責組織與結算,施工中使用的腳手架也由其向材料供應商借用;根據被告李明出示給原告的證明中“邱建良雇傭工頭李明帶工人林武于2017年6月在邱建良家吊頂”的內容看,被告李明也認為其是工頭,林武是其工人;且邱建良包工包料給李明,事后直接付款3100元給李明,可以認為是被告李明承包了被告邱建良家的廚房吊頂活后,被告李明作為雇主,雇傭林武一起為被告邱建良家的廚房進行吊頂,因此被告李明與原告林武之間是雇傭關系。而施工中,被告李明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能給提供勞務的林武提供安全施工的條件,且明知林武吊頂時使用的木門存在斷裂的危險而不加以制止,導致事故發生,應對林武的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林武作為長期從事吊頂工作的施工人員,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林武后放棄要求被告王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準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明對原告林武的損失承擔65%的賠償責任,原告林武自負35%的責任。被告邱建良、王蕓不存在過錯,對原告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找人裝修,還是要選擇正規的、有資質的裝修公司,并簽訂正規的裝修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避免出現意外而導致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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