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為了獲取利益仍不惜鋌而走險,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為實施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并當庭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萬某某明知袁某(另案處理)收購銀行卡及配套的轉賬工具、捆綁銀行卡的電話卡等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支付結算,仍于2021年3月27日,在某銀行上海某支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及配套的UK等,以500元價格出售給袁某,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經審理查明,該銀行卡賬戶內支付結算資金流水金額高達143萬余元,其中已查明被害人王某某等12人被騙金額共計27萬余元。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可以認定為“幫助”行為。通州法院根據萬某某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作出上述判決。

據該案承辦法官顧鳳鳳介紹:“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居高位,而非法開辦倒賣電話卡、銀行卡是此類犯罪持續高發的重要根源,危害后果嚴重。為有力震懾利用“兩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法院對此類犯罪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守護好百姓錢袋子。”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個人銀行卡、手機卡切記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給他人使用,否則也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