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在輔警執法過程中打傷輔警而構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駕輕型貨車經過如東縣治超站,因超載被交警當場查獲。王某拒不配合交警現場執法,爭執過程中,王某上前用手毆打輔警李某臉部,致使李某身體受傷。經鑒定,李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王某賠償了李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庭審中,王某對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其表示認罪認罰,并表示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本院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律對暴力方法阻礙公務的行為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千萬不要沖動行事,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