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張某騎電動三輪車帶其年僅3歲的兒子小王到某小區門口超市購物。張某將小王一人放置于電動車車座上即進入超市,忘記將電動三輪車的電源關閉。小王由于常見母親開三輪車,出于好奇,乘此機會自己轉動電動三輪車的電門,電動三輪車隨即向前開去。六十余歲的趙某此時正坐于超市門口板凳上乘涼,見此情形來不及躲閃,被電動車撞倒,后入醫院治療。經公安機關認定,小王及其母親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1月,趙某到贛榆法院起訴,要求小王及其父母王某、張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000余元。

小王的父母王某、張某出庭應訴。經審理查明,王某、張某作為小王的監護人,對小王疏于監管,導致本案發生,造成趙某人身損害。因小王年僅三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后經法院調解,小王的父母與趙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趙某全部損失17000余元并當場兌現。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責任。

未成年人因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認知判斷能力和安全風險意識較弱,但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強,經常會因模仿成年人的行為而發生危險。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充分履行法定監護責任,提高警惕、加強看管,防止因未成年人的行為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