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由于雙方特殊關系,易發生涉及金額較大的金錢往來。待勞燕分飛之后,一方僅依據轉賬憑證起訴對方歸還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徐某、楊某戀愛期間,楊某因資金周轉借用徐某的銀行信用卡,刷卡64703.74元。后雙方分手,徐某多次要求楊某歸還未果。2019年5月13日,徐某至楊某處催要借款,楊某承認借款事實,并向徐某出具64700元借條一份。后楊某仍未還款,因而成訟。

審理中查明,雙方在戀愛期間錢款往來較多。楊某稱其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徐某轉賬共計141358元,要求對轉賬差額進行抵扣。對此,徐某認可12萬元,并稱其在戀愛期間也向楊某轉賬15余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判令楊某歸還徐某借款64700元及相應利息。楊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徐某與楊某對信用卡欠賬進行了結算,楊某應當償還借款。因雙方之間存在大量的轉賬記錄,均未注明款項的性質,故難以認定雙方金錢往來存在借貸合意,對轉賬差額抵消本案借款沒有相關依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對刷信用卡的事實認可并出具借條,雙方成立借貸關系。但對于雙方之間其他資金往來,并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而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是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關鍵,也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所在。借貸合意是一方提出借款的要約,另一方作出同意出借款項的允諾,而款項交付則是借貸關系的成立。因雙方當事人存在特殊的情感關系,雙方對款項的發生往往不會留存屬于借款的相關證據,而是在分手后才會向對方主張還款以彌補金錢上的損失,故從證據角度,對于轉賬款項的性質較難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含有特殊意義的“1314”、“520”等金額,因屬表達愛意之需,一般認定為贈與。對其他未注明款項性質的金錢往來,不能簡單以雙方轉賬差額進行抵銷借款數額,而應由一方舉證證明就轉賬款項存在借貸合意,方可抵扣。情侶之間是否存在借貸、贈與及其他經濟往來,在款項發生時雙方均應留存相關證據,以免人財兩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