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駕駛員因就醫離開現場,保險公司賠不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羅媛 發布時間:2020-06-29 瀏覽次數:730
2019年6月29日14時30分,張某駕車由南向北右轉彎向東時,與王某駕駛的車輛由西向東行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事故致兩人受傷,車輛受損。張某受傷后,由朋友送至當地村衛生室后又轉送至縣醫院診治,經診斷為頭部外傷。事故當日15時35分,交通警察在縣醫院提取張某、王某血液樣本進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檢驗結果為在二人的血液中均未檢出乙醇成份。事故次日,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張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承保的險種包含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9日17時至2019年9月19日24時。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張某車輛因事故受損花去修理費11萬元,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標的車駕駛員離開現場,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無奈訴至法院。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案涉車輛商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案涉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應按約賠償。事故致張某受傷,朋友送其診治,警察事故后一個多小時在醫院找到張某并對其抽血檢測的事實,證明張某事故后已報警并與交警部門保持著聯系。保險公司提出的張某未依法采取措施遺棄被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免賠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而血液檢測結果也說明張某離開現場是為了治療的需要,并不是為了逃避酒精檢測,張某不存在酒駕或醉駕的情形。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1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行政規章,車輛駕駛人原則上不得離開事故現場,并負有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救助傷者等義務。車輛保險合同免責條款通常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原因會導致駕駛員離開事故現場,如身體受傷去醫院治療,如為了逃避酒駕查處,或者是時間太晚想著第二天再去處理。張某因交通事故頭部受傷就醫,事故后警察較短的時間內在醫院找到其并進行抽血檢測,可以判斷張某履行過報警義務,離開現場是為了治療需要,也不存在逃避酒駕查處的情形,保險公司免責事由不能成立,應按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