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墓摔傷,公墓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季佳惠 發布時間:2022-03-29 瀏覽次數:1984
掃墓是緬懷先人的一種形式,本是帶著懷念與沉重的心情悼念去世的親人,但從上海回蘇州掃墓的王女士卻在掃墓時意外摔傷,她認為公墓管理方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將公墓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其賠償責任。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
2020年5月9日,王女士前往某公墓祭掃,在前往自家墓穴途中行至墓區27排入口時,因墓區過道窄小,為防止摔倒,其將手搭扶在墓碑四周的小獅子石柱上,不料石柱稍經觸碰便倒下,其被一同帶倒以致摔傷。后經鑒定,王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事后,王女士認為公墓方對墓區內設施維護不當,管理墓地失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其受傷,故將某公墓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用、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余元。
某公墓辯稱,墓區建造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當時并無墓區過道統一標準,此外,小獅子石柱系每個墓穴的親屬自行設置的,而非其統一建造的扶手,王女士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石柱系其設置的,故請求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訴請。同時某公墓認為王女士主張賠償數額過高。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墓管理方應對墓區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盡到提示、注意義務,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盡到維護、檢修義務。即使案涉石柱非公墓方設置,其亦應對該石柱處存在的安全隱患盡到維護或通知設置人維修的義務。因公墓方未能盡到上述安全注意義務,故其對王女士的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時,王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行為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且其多年來均至案涉墓區掃墓,理應知曉案涉道路狹窄、周邊設施陳舊等客觀情形,其在通行時更應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又,王女士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石柱為公墓方設置,事發時其借助石柱通行,應對石柱的安全狀態盡到必要的觀察注意義務。綜上,王女士自身過錯系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終判決公墓方賠償王女士51315元。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此類場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盡到提示、注意義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及時維護和檢修,避免出現意外。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時也應當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尤其在身處較為危險的區域時,并盡量遠離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清明時節,祭掃故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一些年代久遠的墓區由于歷史原因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人們在祭掃時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意外,特別需要照顧好身邊的小朋友、老人。公墓管理方也應當竭盡所能地做好維護保障工作,降低各方面風險,疫情期間還要嚴格落實防疫規定,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安全、文明的祭掃新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