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據未約定還款期限,還是隨時都能要嗎?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劉丹 發布時間:2021-09-23 瀏覽次數:958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未約定還款期限,是否就能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發生在20多年前的借款糾紛。
1997年7月、10月,陸某分別向朋友陳某出具兩張借條,載明借款金額1萬元和1萬元,并未約定還款期限。2001年7月,雙方就前期的借款及利息進行結算,并形成兩張新的借條,借條僅載明陸某今借到陳某X元,未約定還款期限。雙方一致認可自換據之后,陳某未再向陸某主張過還款。庭審中,陸某提出案涉借款已經超過20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陳某喪失了相應的勝訴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款有無超過訴訟時效。陳某于1997年向陸某出借款項,根據法律的規定,借條未約定期限,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雙方曾在2001年7月就1997年的借款進行換據,則可推斷原告曾于2001年換據時向被告主張過還款,則案涉借款的訴訟時效應在2001年換據之后再加上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即可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陳某明確陳述其在2001年換據后再未向陸某主張過還款,故此,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案涉借款已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依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權,權利人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陳某依法已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利益的權利。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曉權利受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本案的借款并未約定還款期限,但是換據的行為應視為權利的主張,即便換據后的借條上仍未約定還款期限,此時該借款已不再處于可隨時主張,從主張被拒絕之后再行起算訴訟時效或從未主張而可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狀態,而應是從換據之后的一段合理期限開始起算2年或者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法官提醒,寫借條時,應盡量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額、利息標準、違約責任,如借款人未按時還款,出借人應及時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