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收到投保人保險費不上交財務,而是將這筆錢投資購買彩票。近日,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將挪用的中保人壽保險公司豐縣支公司的公款113627元予以追繳,發還給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3年5月年至2005年6月間,王某利用擔任中保人壽保險公司豐縣支公司業務員職務之便,采取收取投保人保險費不上交公司的手段,先后11次挪用保險費138627元,用于個人購買彩票。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方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挪用資金已全部歸還公司財務,并能積極退賠贓款,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