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審判管理芻議
作者:趙虎華 發布時間:2006-10-19 瀏覽次數:3098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發展綱要》,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審判管理組織制度,明確審判管理職責,建立并細化與案件審理,審判權行使直接相關事項的管理辦法,改善管理方式,建立案件審判管理、司法政務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間的協調機制,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與效率”。這充分說明法院系統自上而下已開始重視并研究審判管理,基層法院處于法院系統的最下位,法院管理行政氛圍濃厚。基層法院審判管理工作雖然已開展數年,但審判管理還僅僅停留在數據統計分析、案件質量查評、運行態勢分析、流程管理和審管通報等方面,審判管理應有功效還未能發揮,審判管理機構雖然已建立,但其機制和體制還未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審判管理的權威不高。二是審判管理權力來源缺乏依據。三是審判管理可操作性不強。四是審判管理與現有的規章制度不銜接。
基層法院審判管理如何構建運行值得我們從事審判管理工作的人員思考的首要問題。現就基層法院審判管理的構建或運行模式發表一點已見,以求拋磚引玉。
一、審判管理的界定
法院管理是由審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構筑的統一管理體系,其中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應該服從和服務于審判管理活動,正如一個企業應有主營業務和核心競爭力一樣,我們從法院紛繁復雜的各項工作中,提煉出來的核心業務就是審判。審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整個訴訟活動過程中,為了使審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開展,由法院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通過建立規章制度對審判工作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協調、規范、監督和指導,從而保證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能夠能力合作,分權制衡,以實現公正高效。簡而言之,審判管理就是圍繞審判這個核心業務所進行的管理。審判管理的目的從大的方面來說就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整個訴訟活動合法、有序、高效地進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要通過審判管理體制的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互相配合,有效監督,高效運行的審判管理體制,這就是當前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體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二、基層法院審判管理的目標系統,實踐途徑及框架設計
“審判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公開、公正、高效、規范、有序的審判工作運行機制;向改革要工作效率,要案件質量,要公開公正,要素質威信。”目標是行動的指南,沒有明確的方向,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改革就不可能有序推進。審判管理不僅要充分考慮基層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實際需要,考慮法院群體成員的思想觀念、文化素質,以便被理解、接受和執行。同時,因法院工作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動態過程,如果不能兼顧法院的長遠發展變化,對現時工作也是一個束縛。因此,審判管理應立足當前,目光高遠,努力追求長期目標,立足在現有的體制范圍內建立一個長效的管理機制。根據基層人民法院的情況,審判管理改革的最終目標應當定位在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樹立司法權威上。適應當前形勢下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的具體目標應該是,通過規范管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在機制上、方法上不斷創新,建立符合審判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促進法院新發展。
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是:健全審判管理制度,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建立起科學、嚴密、高效的審判權運行管理和監督機制,使審判資源得以合理地配備;以改革推動發展,在法律和司法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在遵循規律的基礎上,尋求方法的創新,繼續探索適合基層人民法院當地實際、本院實際的審判管理模式。
適合當前形勢下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以審判委員會為核心,以審判管理辦公室為主體,以業務庭、基層法庭為載體的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政令暢通,協調配合的管理體系。
以審判委員會為核心的原因在于,審判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基本人員結構情況決定了審判委員會的核心地位,審判委員會作為代表全體法官進行法院管理的組織,其職能除審判職能外,監督職能、指導職能和管理職能亦應是該組織不可或缺的重要職能,并應日益發揮重要作用。而且鑒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多是由各院院長和審判業務庭組成的實際狀況,其進行全院審判管理有其可行性和權威性。在通過審判委員會部分審判功能的調整后,強化審判管理的職能,也可以充分發揮并強化設立審判委員會的初衷。
以審判管理辦公室為載體:專門審判管理機構對法院參與審判的每個部門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它不參加審判的任何環節,其職責是專司管理,所處地位十分超然,與各個部門不存在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相互推諉等利害沖突,當審判環節出現矛盾,由其進行協調,及時解決矛盾,確保審判的正常進行。
以業務庭、基層法庭為載體:案件的審判、執行必須依靠業務庭、基層法庭的法官來進行,審判管理機構不可能管理每一個具體案件,只能依靠業務庭、基層法庭。業務庭庭長負責本部門的審判工作,對承辦的案件質量、辦公進度和其他相關的審判工作承擔管理責任,不僅接受主管院長的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而且接受專門審判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業務庭對審判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對案件的審判進行具體管理。一般由庭長進行行政化管理。專門審判管理機構對各業務庭的審判進度和審判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同時也為業務庭的審判工作搞好服務,確保審判的正常進行。專門審判管理機構與業務庭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三、審判管理的基本內容
(一)審判管理體制應以程序管理為中心
程序中心指的是法律制度進化的過程中,強調程序建設的重要性和凸顯程序在審判管理中的樞紐位置。從程序和實體二者關系的角度而言,無論是從現實中的意義來看,還是作為純粹的理論問題,我們都可以說程序法具有先行于實體法,或者說程序法具有作為實體法形成母體的重要意義。也就是說"程序是實體之母"。訴訟程序的最終目的是恢復及實現實體中預設的權利與秩序,從而徹底解決糾紛。可見,以程序為中心的審判管理體制符合時代的要求,是被證明了科學、合理的現代化管理體制。
程序中心依托審判流程管理,對立案、審判、執行全部訴訟過程進行合理、科學、有序的規范。流程管理是把借助科技手段現代先進的管理方法引入審判工作,對審判實施流程管理手段,是將案件流程控制權與實體審判權分立,起到了分權制衡的作用,實現對審判工作由行政型管理向審判型管理的轉化。它對開庭時間、結案日期作出嚴格規定。能夠有效地避免超審限、久拖不審、久審不決的現象,解決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先易后難,先簡后繁,疑難案件往往不能按時結案,存案積案多的問題。把審判節奏轉到嚴格適應流程管理的制度上來,處于良性循環之中,審判管理趨于有序化。流程管理實際是對案件審理過程的管理,即把案件審理過程分為收案、送達、排期、庭審、宣判、執行、結案、歸檔若干階段,實行分段管理。案件立案后,立案庭跟蹤整個審理的流程,直到審理終結。實施審判流程管理,是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審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運轉的根本保障,現代化審判管理體制的核心是對案件實施流程管理。實施審判流程管理,強化程序觀念,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保障司法公正,實現司法改革的最終目的。
(二)審判管理體制應以改革審判方式和執行工作為主體
審判管理對象是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活動,創建科學的審判管理體制,應以改革審判方式和執行工作為重點。審判方式改革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審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審判模式接近審判管理體制改革所要追求的正義、效率和秩序的價值目標。審判方式,亦稱訴訟結構(模式),是指法院的訴認行為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之間的相互關系,即法院與當事人在訴訟推進過程中的權限分配方式。審判方式改革應圍繞審判的全過程,以審判公開為核心。審判公開原則是現代訴訟制度的重要特征,是訴訟制度走向民主、文明的標志,它根植于現代民主政治對國家權力運作的監督和對公民知情權有確認。公開審判的實質是,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和裁判,案件事實調查和認定的整個過程都應當在法庭公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必須得到充分尊重。審判公開最基本的價值在于它為社會監督審判權的運作過程創造了條件。科學的審判管理機制,必須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反對"暗箱操作",在審判工作中推行"陽光工程"。
生效法律文書,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然而,我國法院"執行難"問題,目前已成為困擾法院工作,影響國家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突出問題。執行機構互不隸屬,力量分散,裝備薄弱,嚴重制約執行效率,影響執行效果。必須加快建立執行工作的新體制和新機制,對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協調,統一調度指揮執行裝備和力量;確定執行重點地區、重點案件,組織、實施對重大案件的專項執行。切實解決"執行難",維護法律的權威,使審判的正義、高效、有序落到實處。
(三)審判機制應以改革法官管理體制為關鍵
法官是審判活動的主體,正義要由法官來伸張。審判管理體制的正義、效率和秩序價值都是通過法官的審判活動實現的。法官體制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審判管理體制價值的實現程度。因此,改革現行的法官體制,是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司法權是一種被動性、判斷性、程序性、中立性、終局性的權力,其判斷性和中立性決定了法官必須保持較高程序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終局性的權力,其判斷性和中立性決定了法官必須保持較高程度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以保證其活動的公正性、正當性和合法性。法官之間可能因資歷等原因而等級不同,但法律賦予其的審判權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法官對案件的裁判都應處于同一平等線上,不應受其他法官的指揮和控制。這就要求審判管理必須摒棄以行政為本的傳統管理觀念,提倡以法官為本位的管理觀念,發揮法官的主導作用,實行法官責任制。
法官體制改革要真正確立法官在法院審判活動中的中心地位,尊重法官的首創精神和獨立人格,培育法官的現代司法理念和職業意識,明確劃分獨任庭、合議庭與審委會的職權,還獨任庭和合議庭以獨立審判權,保證法官享有獨立、完整、徹底的審判權。
建立合議庭負責工作機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是審判組織,即獨任庭或合議庭。因此,獨任庭或合議庭享有的審判權應該是獨立的、完整的。法院中除少數案件依法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外,其余案件均由獨任庭或合議庭獨立審判。合議庭與審判庭的關系上,應明確審判庭不是法定的審判組織,而是人民法院內部承上啟下的審判管理機構,審判庭對具體個案的處理意見對合議庭沒有約束力。在合議庭內部,法官之間平等,合議庭內的法官對案件共同審理,共擔責任。案件出現質量問題,追究合議庭法官的責任,但堅持正確意見的法官可以免責。
推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要改革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與判脫節的狀況,取消層層審批制度,使參加案件審理的法官享有裁判的權力。改革后,獨任審判員和審判長的權力大了,責任重了,對其政治和業務素質的要求也更高了。為保證審判質量,必須做好獨任審判員和審判長的選任工作,除了院長、庭長可以擔任獨任審判員和審判長外,必須建立有效的選擇機制,保證品行端正、學識淵博、司法經驗豐富的優秀法官脫穎而出。院長、庭長和其它審判長一樣,只有參與審理案件時,才具有審判權,其身份不再是院長、庭長與其它法官一樣,只是具有法定資格的法官。
(四)審判管理體制應以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為保障
科學的審判管理體制以實現正義、效率和秩序價值為目標,而達此目的,依賴于三條,一是體制合理,二是正確運作,三是保障有力。在改革審判管理體制和法官體制之后,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體制的運行,就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為了保障實現審判管理體制的正義價值,必須建立并實行嚴格錯案追究制度。權力的約束和制衡是防止腐敗的重要手段,隨著審判組織的獨立和法官職權的擴大,必須大力強化對審判主體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實體正確。對獨任審判員錯誤裁判,應由獨任審判員承擔責任。對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致使合議結果錯誤,造成錯判的,由導致錯誤結果產生的成員承擔責任。對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違背事實,曲解法律,導致錯案發生的,由有過錯的審委會委員或主持人承擔責任。對院長、庭長工作不負責任,好人主義,知錯不糾,導致錯判的,要由院長、庭長與有過錯的法官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客觀分析產生錯案的原因,準確界定錯案范圍,嚴格執行錯案追究程序。區分錯案性質、過錯程度,把錯案責任追究到人,保障實體正義價值的實現。
為了保障審判管理體制效率和秩序價值的實現,必須建立并實行違紀違法審判追究制度。效率和秩序都依賴于法官實現,在對法官進行正面教育和引導的同時,必須明確延誤審判,違規操作,破壞秩序者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