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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采取遠程視頻和現場宣判相結合的方式公開宣判被告人嵇玉東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該案系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共31名被告人獲刑,組織者、領導者嵇玉東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六個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嵇玉東糾集馮漢東、魏文兵、魏巍、徐永等人在新沂河沭陽縣顏集段水域擅自強行對運砂船只收取費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嵇玉東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馮漢東、魏巍、魏文兵、徐永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6年至2015年間,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采礦、非法侵入住宅、故意傷害、詐騙、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致多人受傷,給400余名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攫取經濟利益1800余萬元,在新沂河顏集段水域內,壟斷了采砂船的柴油銷售,對非法采砂行業形成重要影響,造成當地非法采砂活動更加猖獗,多次干擾、破壞沭陽河道管理局等部門打擊非法采砂工作,致使上述單位不能正常行使管理職能,礦產資源遭受嚴重破壞。該組織還利用組織成員參與村委會管理活動,在征收稅費過程中隨意毆打村民,破壞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秩序,侵蝕基層政權,在沭陽縣顏集鎮境內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嵇玉東等人的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行賄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