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父親不經同意,擅自領取女兒征地補償款。近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此起因不當得利引發的糾紛案件,判決洪某返還其女兒娟娟(化名)16200萬元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800元。

審理查明,王某與洪某2005年9月協議離婚后,娟娟(14歲)跟隨母親王某生活,分得責任田一份。雙方口頭約定,責任田由洪某耕種,歸其女兒所有。2006年7月,娟娟及父親洪某的承包耕地因建設需要被征用,洪某將女兒娟娟的征地補償款及青苗補償費全部領取,為此,王某和其女兒多次索要,洪某總是以責任田屬自己耕種不予歸還,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王某與洪某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洪某僅有土地耕種使用權,所有權應歸娟娟,因此征地和青苗補償款17000元應歸娟娟所有,洪某得到上述款項沒有合法根據,系不當得利,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雙方均表示服從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