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寵物”餐廳大受歡迎,諸如“貓咖”、“狗咖”逐漸成為喜愛寵物一族的休閑娛樂場所,更有個別喜歡寵物的店主也在自己經營的飯店中“散養”自己的寵物。與前者不同的是,后者不但缺乏對寵物專業的訓練,更缺少對寵物的專業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寵物傷人的事件時有發生。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飼養寵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018年7月,小黃與朋友一行五人在吳中區的一家小吃店就餐,小黃點餐后,見店主陸某不在前臺,便獨自到廚房找店主買單。剛進入廚房不久,突然感覺到小腿一陣疼痛,低頭一看,才發現是店里的一只貓抓傷了自己。小黃趕緊走出廚房大喊“貓抓人了”,她朋友見狀立即陪她到醫院就診,前后共計支出醫療費1112元。

小黃認為自己不僅因店內散養的貓飼養不規范而受傷,還因此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慌,店主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而店主陸某卻稱,自己當時告知小黃不要進廚房,但她仍進入廚房,被貓抓傷。小黃是故意為之,向自己索要賠款是詐騙行為,導致自己名譽受損。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小黃故將店主訴至吳中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11112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黃在小吃店被店主飼養的貓抓傷,小黃據此要求店主陸某承擔侵權責任,于法有據。關于小黃主張的損失,其中醫療費1112元,法院予以認定;交通費,因小黃需要多次至醫院接種狂犬疫苗,法院酌定200元;誤工費、營養費等,法院不予認定。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小吃店老板賠償小黃1312元。

法官提醒:新修訂的《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條例對于飼養犬類寵物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防范風險的角度看,諸如餐廳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避免在經營場所內飼養寵物,以防發生寵物傷人糾紛。對于一些餐、住合一的農家樂等場所,經營者應加強對寵物的管理。作為顧客,面對陌生寵物應提高防范意識,不可肆意挑逗寵物,以免造成自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