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出現的新特點、新問題,筆者對近年來受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研,并提出解決問題的進一步對策。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出現的新特點、新問題

1、受案范圍過于限制。亭湖法院2004年受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69件,2005年44件,2006年1-9月份65件,約占年刑事案件受案數的11%。其中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案由一般集中為交通肇事、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等類型,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約占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90%,案由主要集中為故意傷害罪;

2、加害人及其親屬在訴訟前轉移財產使法院判決難以執行。在法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前,加害人及其親屬為逃避對被害人的補償,而轉移加害人所屬財產,致使法院民事部分的判決落空,難以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

3、被告人對是否主動進行民事賠償普遍存在觀望態度。由于法律、法規對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否可以從輕處罰,沒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使得一些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對是否主動賠償猶豫不決,采取觀望態度,不利于受害人權益的實現;

4、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賠償成為涉訴上訪的重要原因之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系特殊的被執行主體,人身自由往往被限制,法院難以采取相關的執行措施,因此除被告人及其親屬自愿履行賠償義務外,強制履行的成功率極低。被害人及其親屬在民事賠償部分遲遲不能到位的情況下,容易采取違法上訪等一些過激措施。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擴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是依照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將盜竊、詐騙、搶劫等侵財型犯罪,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的受案范圍之外,而采取追贓和退賠的辦法。而《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的范圍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或者物質損失,因此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縮小了刑事附帶民事受案范圍,有悖于設立該制度的初衷,而應將侵財型犯罪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的范圍;

2、完善財產保全制度和先予執行制度。為防止被告人財產被轉移,在賦予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財產權利的同時,亦應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財產保全權,在刑事偵查、起訴階段可以對加害人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登記等有效控制。在法院審理期間,對如果不先行給付將影響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還可以適時采取先予執行措施;

3、建立賠償從輕、減輕規則。法律、法規應對主動履行賠償或達成協議的被告人在量刑時作出適當的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和具體標準,加害人在服刑過程中如履行了賠償義務的,應作為裁定減刑的條件予以考慮,從而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4、設立全程調解制度。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帶民事案件審理中主持調解工作外,公安機關、檢察院也應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階段針對被害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主持調解,這樣更有利于息訴止爭,使被害人得到及時賠償。對確無調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相關執行風險告知當事人,取得受害人及其親屬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的發生。